所謂虛假理賠,是指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為了騙取保險金,利用職務之便,在沒有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的情況下,故意編造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通過虛假理賠將騙取的保險金據為己有的行為。
二、虛假索賠的法律責任
保險公司員工利用職務之便,故意編造從未發生過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是壹種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僅損害了保險公司的利益,也損害了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其社會危害是顯而易見的,也是非常嚴重的。
因為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以自己的“職務”為掩護,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很容易得手,不容易被發現。為有效打擊這壹犯罪,《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的,依照刑法關於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依照刑法關於貪汙罪的規定處罰;構成侵犯財產罪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財產罪的有關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