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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認定違法人看遠光燈的行為的法律性質?

濫用遠光燈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改變遠光燈和近光燈的使用方式或者鳴喇叭。

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後車超車信號時,有條件的應當減速,右側讓行。確認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後,後車應從前車左側超車,打開右轉向燈,與被超車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後,駛回原車道。

例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規定,交警無權免除違章駕駛人的行政處罰,代之以“其他教育方式”。交警作為執法機關,沒有立法權,只能執行法律法規。

我再次相信交警的用心是好的,但這種“理性的自負”不應該被表揚,也是不合理的。但也有網友表示:這只是“看遠光燈罰1分鐘”。初衷是讓違章司機“設身處地想壹想”,沒什麽大不了的。而且如果真的對眼睛有害,交警也不會這麽做,交警會把握尺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