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出售和房屋買賣均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銷售的市場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和房屋的交換,是交換的土地使用權與房屋價格的差額。
前款交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無正當理由的,或者土地使用權與交換房屋價格的差額明顯不合理且無正當理由的,征收機關應當參照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房屋買賣、土地使用權買賣、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等。,會以交易價格作為契稅的計稅依據。交易價格是房屋買賣合同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中確定的價格,包括貨幣、無形資產和其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