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生產
1.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任職資格與董事基本相同,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必須由股東會選舉產生。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產生方式,可以由股東選舉產生,也可以由股東委派。
2.監事人數不得少於3人。股東人數較少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而設1。
2名主管。
二。成員資格
1,可以是股東,公司員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士。其專業構成類別應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
2.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和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
三。主席的組成
1.監事會設主席、副主席和委員。
2.職務:監事會主席
3.直接上級:監事會
4.下屬職位:主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壹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會,設壹至二名監事。
監事會應當包括適當比例的股東代表和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壹,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壹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提名壹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