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的程序是什麽?
1,調查取證;
2.識別違章建築;
3.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決定;
4、出具執法文書;
5、強制拆遷的審批;
6.制定拆遷計劃;
7、實施拆遷。
二、違章建築的認定標準是什麽?
1,改變了建築的使用功能。
2、未經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擴建建築物。
3、臨時建築,逾期不拆除。
4、擅自變更設計圖紙,修建建築物的。
5.非法轉讓特區內已城市化的居委會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農業用地及其上的建築物。非法轉讓村民自己的宅基地、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建設用地以及在其上修建的建築物。
6.在已規劃為公共設施、公共場所和公共綠地的土地上修建的建築物。
7.雖是農村自用的宅基地或農村經濟組織的非農業用地,但違反當地城市規劃或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建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應當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