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符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問題的意見》的有關規定,屬於《意見》規定的8類無戶口人員;
2.可以參照《意見》的相關規定,攜帶用人單位或居住地村(居)委會、父母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相關證明和材料,補辦戶籍。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5]96號)
2.依法為無戶籍者登記常住戶口(限於篇幅,僅摘錄部分內容供參考):
(壹)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無戶口人員。對政策外生育或者非婚生育的,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可以按照隨父母自願落戶的政策,憑出生醫學證明和父母壹方的戶口簿、結婚證或者非婚生育情況說明,申請登記常住戶口。申請隨父落戶且無戶口的,需提供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出具的親子鑒定證明。
(八)其他無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沒有戶口的人員,或者承擔監護職責的單位和個人,經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調查核實後,可以申請登記常住戶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