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凱第二年,隋文帝下令實行均田制。壹丁接收100畝農田,80畝為開放農田(農田接收人死亡後應上交國家),20畝為桑田或麻田(可傳給後代買賣)。婦女、奴婢、牛鼎、京官和外國官員都有相應的規定。
雖然農民的土地定額往往不足,但均田制的實施畢竟使無地少地的農民得到了壹些土地,提高了他們的勞動積極性,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並,從而對當時農業生產的恢復和發展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租金轉移強制服役制度
黃凱二年,規定:丁年滿十八歲,由他負責租調勞力;六十歲的人老了,免交房租,免服勞役。地租為地租,轉戶調節,強迫勞動是勞動。壹夫壹女是壹張床,每年交三石小米的房租。收桑田者付絹馬壹匹,棉花三兩,收麻田者付布壹端,麻三斤。丁山和奴婢只需要付壹半的房租。丁楠每年做壹個月的苦力。
開皇三年,減租調工。前三年,收地人拒交租金,拒服兵役。絲調由每年壹馬減為二尺,勞務由每年壹個月減為二十天。
皇帝在位十年,規定五十歲以上者可以“免服,敗於庸役”,用納布絲代替強迫勞動。
這些措施減輕了農民的負擔,提高了他們的工作積極性,促進了農業生產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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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只是到了隋朝第二代,楊迪為了滿足自己的奢靡生活,誇耀國家的富強,大興土木,四處遠征,無限制地征發徭役,搜羅財物不計其數。大量士兵和民工死亡,農村極度缺乏勞動力和耕畜,大量土地荒蕪,社會經濟嚴重受損,人民生活難以為繼。它導致各地農民起義,並最終導致隋朝的滅亡。
唐朝
唐初延續均田制。基本制度與隋朝相似,只是在細節上有壹些變化。
土地的買賣是嚴格控制的,有可以賣的情況,但是規定土地的購買者不得超過他應該占有的土地的配額。
唐代的均田制並沒有觸及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往往只是從荒地中劃撥。地主往往比農民占用更多的土地。但由於均田制禁止買賣土地和無限期占用土地,在壹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並,保護了小農經濟,對農業的恢復和發展產生了良好的影響。
租佃調整法是唐初的主要稅制,基礎是均田制。租金是按丁征收的,每丁壹年交兩石,稱為租。每年桑植區付絲二丈,棉三兩,麻植區付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成壹調。每丁每年要服二十田徭役,加上閏月兩天。不伺候,壹天折絲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平庸。加班的話,免調十五天,免調三十天。額外服務不能超過三十天。這些政策讓農民有更多的時間從事農業生產,有利於社會經濟發展。
唐太宗在位期間,賦稅和徭役都比隋朝減輕了,尤其是強制徭役減輕了許多,而且更加溫和,以免搶了農時。唐太宗采取了壹系列措施,如精簡機構,節省政府開支,增加社會人員以換取大量農場牲畜,使社會生產逐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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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唐初實行的均田制並沒有改變地主大量占有土地的局面,土地可以各種名義買賣,只能延緩而不能阻止土地兼並。均田制逐漸被破壞,土地兼並日益發展。在唐玄宗晚期,許多失去土地的農民四處逃亡。
尤其是安史之亂後,藩鎮割據局面形成。藩鎮豪強往往不歸中央,向朝廷納稅。成為唐朝的心腹。
唐朝末年,宦官專權。肆意掠奪人民的土地,加重了人民的苦難,使社會矛盾更加尖銳。
土地兼並的發展和均田制的破壞使農民失去了土地。大量農民離開戶籍,成為地主的私人佃農。國家控制人口減少,收入銳減,造成了嚴重的財政危機。唐政府采取了兩項措施:壹是整頓均田制,但由於土地兼並的迅速發展,這壹措施收效甚微。二是征收各種苛捐雜稅,擴大征稅範圍,引起人民群眾的強烈反對。
後來,唐朝決定進行以財稅制度為重點的改革。比如將食鹽的壟斷權收歸國有,整頓漕運,實行長平法(其實就是通過買便宜賣貴來調節價格,政府從中獲利)。
上述措施並沒有從根本上解決財政困難。德宗元年,宰相楊炎建議頒布“兩稅法”(因此得名)。
兩個稅法是對當時稅制的全面改革。
兩個稅法的主要內容如下:1 .取消租貸和所有雜費,保留稅收配額。二、將以當時居住地戶籍為準,繳納稅款。三、不是按照稅收,而是按照資產和田地。4.沒有固定住所的香港商人也要納稅。5.每年夏秋季納稅。六、中央政府根據現在的財政支出情況制定預算,設定稅收總額,然後分配到各地進行征收。
優點如下:1。在壹定時期內,增加了國家的收入,壹定程度上減輕了人民的負擔。第二,按資產、按領域征稅更合理。第三,“以稅計錢,以物折價”的觀念,強調了貨幣的重要性,在壹定程度上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缺點:第壹,土地合並不受任何限制,比較嚴重。第二,量入為出的做法,使得以後的稅額不斷增加。第三,由於錢少,物價壹直下跌,實際上增加了人民的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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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後期,土地兼並越來越嚴重。“富人有田地,窮人無立足之地。”階級矛盾急劇激化。農民的負擔增加了。原因是:物價下跌;增稅;雜項稅增加;提高鹽的價格;預收稅款等等。人民不能忍受。
黃巢大面積打擊地主階級,士紳階級基本消滅。農民的社會地位提高了,土地高度集中的情況也有所緩解。起義體現了農民“平均”的思想和要求。
後周(951-960)
周朝後期柴榮的經濟改革主要有:整頓田地,停止耕種,招人開墾土地,設置賦稅,發展生產力。後周的國力大大增強。
北宋
宋太祖接受了趙普的建議,建立了由中央政府控制的財政體制,大大削弱了地方政府的財權。但財權過度集中,導致地方財力緊張,物質基礎薄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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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至仁宗,土地高度集中,賦稅沈重,使得社會矛盾迅速激化。農民階級(即當時的第四、第五階級家庭及其全部顧客)占總人口的85%以上,土地不到30%。大量農民每年要交壹半以上的收成,有些地區甚至達到70%。而且北宋的徭役種類繁多,服役時間根據具體情況暫定。
王小波和李順起義提出了“貧富平等”的口號,發展了唐末農民起義中“貧富平等”的思想,反映了農民要求改變“貧富不平等”的社會狀況。
神統治時期,王安石變法。他以“富民強兵”為宗旨,以“財政管理”和“軍隊整頓”為主要內容。
各種財務管理方法:等損法、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免稅法、市場易法、平田平均稅法。
新法在壹定程度上侵犯了大官僚、大地主的既得利益,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宋神宗死後不到壹年,所有的新法律都被廢除了。王安石死而無憾,變法失敗。
變法失敗的直接原因是反對勢力過於強大,根本原因是目的是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的利益,但只是局部改善統治的某些方面,不可能以犧牲地主階級的利益來改善廣大人民的處境。最可怕的是,土地兼並問題沒有解決,貧困農民從新法律中獲益甚少,改革沒有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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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末年,政府的“創局”、“服局”、“公地”等行為使階級矛盾兩極分化,各地民眾紛紛造反。
南宋
南宋初年,宋金戰爭激烈,人民流離失所,大量土地荒蕪。南宋政府趁機掠奪,南方土著地主也想盡辦法強占農民的農田房屋。人民遭受沈重的地租剝削,生活十分艱難。
南宋穩定以後,統治階級對人民的剝削更加殘酷。這激起了持續不斷的農民起義。
元朝
元朝土地集中,蒙古貴族和漢族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租金率往往在60%以上,甚至封建政府也頒布過減租令,但依然是壹紙空文。
其稅制混亂,南北稅制不同。北方主要是稅、糧、稅。稅糧分為稅和地方稅。壹般來說,不是同時交兩種稅,而是哪個稅多就交哪個稅。也有壹戶同時繳納兩種稅的情況。分差絲、銀、現金都是按戶征收的。南方的稅收制度沿襲南宋兩稅法,以壹畝為單位征稅,分夏秋兩季。秋稅征糧,夏稅征木、棉、布、絲、絹、棉等物。有兩個項目,即銀行券和銀行券。除了上述賦稅,政府還有各種勒索和沈重的徭役和仆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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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末,貪官橫行。土地兼並嚴重,蒙古王公大臣、喇嘛僧侶、寺院第壹號不在蒙古王公之下,漢族地主兼並土地之風與日俱增。元政府對人民的剝削大大增加,各種賦稅比元初增加了十倍、百倍。
明王朝
明朝初年,朱元璋命令全國各地流亡的人,根據自己的能力,回到家鄉進行生產,開墾土地。開墾的土地歸人民所有。荒地開墾有三種類型:民用、軍用和商用。
為了掌握人口和土地的情況,保證賦稅的征收,明政府建立了黃皮書(詳細記載李佳的戶數情況)、魚鱗簿(土地登記簿)和李佳(最基層的賦稅征收和社會管理單位)制度。
明初的賦役是按田征收,賦役是按戶或戶征收。分夏稅和秋糧。服務分三種:立瓜、君平、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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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葉以來,土地兼並愈演愈烈,皇族、豪傑、貴族、官僚和地主富戶都大肆掠奪土地,土地日益集中。軍營制度逐漸被破壞,士兵們無依無靠的逃亡。而且土地被官僚地主吞並藏了起來,明政府掌握的土地數量大大減少。明朝時期,賦稅加重。甚至在明初,所有的稅都是對從未開課的土地征收的。在重稅和糧食的擠壓下,農民不斷破產和失業。
在這種情況下,張試圖通過改革來緩和社會矛盾,挽救明朝的統治。
清理田地,增加壹部分田地,有利於遏制地主偷稅漏稅的現象,改變稅收不均的局面。
實行“壹鞭法”。其基本點是:第壹,強迫勞動部分攤入田賦,相對減輕農民負擔。二是強迫勞動改為白銀,使農民擺脫了壹定的人身依附關系。3.賦稅征銀不僅反映了商品經濟的發展,而且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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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後期,土地兼並更加猛烈。“有田者十壹,佃戶者十九”。由於皇族、貴族、官僚的揮霍無度,政府先後實行“三薪加派”(遼薪、剿薪、練兵)。三薪總額是正常稅收的壹倍多,農民負擔不起四處逃亡,土地貧瘠。明朝統治者為了擺脫財政危機,對城市工商業者進行掠奪。激起了城市居民的反抗。
清初
清朝初期,人們被招募去開墾土地。到康熙末年,中國的荒地基本都被“開墾”了。
康熙八年,朝廷下令前佃農無償耕種田地,對鼓勵農民生產起到了積極作用。康乾年間,多次下令免除錢糧,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
清朝初期的稅制遵循明朝的壹條鞭法。由於土地兼並和土地集中的進壹步發展,貧富差距不斷擴大,出現了許多問題。所以康熙年間進行了改革,采用了地定和地定的融合。這就使得稅收隨著田地的多和田地的少而增減,農民就不用擔心稅收的問題而殺人逃跑了。對家庭人口增長和國家人口統計都有好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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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中期,土地高度集中,尤其是雍正、乾隆、嘉慶、道光時期,土地兼並愈演愈烈。
賦稅越來越重,定銀總量越來越大。清政府除了土地稅和糧食外,還征收各種雜稅,各地許多民族與政府和地主進行鬥爭。
從上述事實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以下基本規律:
第壹,土地的兼並和集中,每個朝代都有,而且總有愈演愈烈的趨勢。均田制自建立以來,壹直處於將被摧毀的地位。土地高度集中的另壹面是大量農民失去了土地。這對整個國家顯然是不利的。然而,作為地主階級統治的總代表——王室並不能完全阻止這種趨勢。其中壹個重要原因就是王室可能在土地兼並過程中獲得了巨大的利益。
第二,在每個朝代的末期,土地的高度集中和沈重的賦稅負擔往往是兩個最重要的標誌,它們是大規模農民戰爭的直接原因,並能誘發隨後的“亂世”和“改朝換代”。亂世農民起義中產生的力量往往會給開國君主以極大的震撼,成為新王朝調整稅收政策的壹個教訓。
三、從前兩個分析來看,歷史似乎存在“輪回”。或許正如張治中先生提到的“歷史周期性規律”。建國——連土地(至少讓農民得到壹定數量的土地),減稅——社會發展,積累財富——土地兼並——加重賦稅——農民不堪,起義爆發——亂世——建國。這個循環壹遍又壹遍地重復著。地主作為統治階級,為什麽看不到這個規律,還不斷兼並土地?可能的原因是:認知方法論的局限;利己主義導致的相對短視,壹方面體現在時間尺度上,另壹方面體現在對利益理解的深度上。
第四,稅收征收逐漸從重戶變為重田產。這在當時的情況下對農民階級是有利的。由於地主往往占有大量土地,而大量農民缺乏甚至沒有土地,這就造成了稅收不均的不合理局面。如果以戶為單位盲目征稅,農民只會投靠地主,成為“隱民”,使國家稅收總量減少。然而,這種稅收政策的趨勢對普通房東是不利的,因為這使他們繳納更多的稅。在這裏,我認為,需要區分的是國家的利益和統治階級的利益。有時兩者並不相同。征收土地財產稅對國家有利,對地主作為統治階級沒有太大損失。但對農民來說,稅收地位的逐漸下降,表明國家對農民個人的控制逐漸放松,有利於資本主義萌芽的出現。
五、征收從征收實物轉向征收貨幣。在自然經濟條件下,商品交換不發達,使得農民繳納的稅收不得不出現實物。隨著經濟的發展,稅收以貨幣形式存在是必然的。這種方法簡化了納稅服務的操作程序,從而促進了商品經濟的發展。但是,當政府發行貨幣不當或有意壓低價格時,實際上增加了農民的負擔。
6.單獨考察強迫勞動可以得出以下結論:在漢代的地租稅收中,代表性的強迫勞動比按田征收的地租更重要。魏晉至唐代,租調(即戶調,唐代為租調)仍以征勞役為主,耕田尤為重要。唐宋明兩稅法將代表勞役的征款納入兩稅,但並未開啟“富者服其財,貧者服其力”的服務。明朝中葉以後,壹種鞭法把所有的“役”都打入地下。這種情況也反映了統治者對勞動農民剩余勞動力的剝削,從秦漢時期的沈重勞動負擔到勞動負擔逐漸減輕、實物負擔逐漸增加,再到實物負擔逐漸減輕、貨幣負擔逐漸增加,最後到貨幣負擔。因此,我們可以將稅收制度分為四個階段:漢代的稅收、魏晉至唐代的稅收、唐宋至明代的稅收和明中葉以後的壹鞭。這四個階段與農業產量擴張的四個階段相吻合,也說明統治者剝削農民剩余勞動力的方式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而變化的。
7.基於四五六三點可以看出,隨著經濟、階級關系、財政需求等方面的演變,納稅服務的結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秦漢時期的地租(稅)、口稅、勞役,在魏晉南北朝、隋、唐初,以及兩稅法改革後的中唐至清代,演變為按土地(戶)征收的地租(稅)、勞役。到了清代,中國古代的稅收結構終於完成了從人頭稅到資本稅的轉變,同時也完成了從租稅、稅、稅到田賦的轉變。換言之,中國古代賦稅結構的演變主要有兩種方式。壹種是人頭稅逐漸轉變為資產稅,另壹種是強迫勞動逐漸從現役轉變為代理役和雇傭役,而這兩種方式的最終交匯點是田畝稅。然而,上述演變過程在不同歷史時期的表現形式、原因和社會影響是相當復雜的。
八、1939 65438+2月,毛澤東《中國革命和中國* * *生產黨》在論述中國封建社會長期緩慢發展的原因時指出:“...地主階級這種殘酷的剝削和壓迫所造成的農民的極端貧困和落後,是中國社會幾千年來經濟和社會生活停滯不前的根本原因。”剝削包括征兵。
“壹般來說,封建剝削可以分為田賦和人身稅,田賦是剝削的主要形式。雖然歷代剝削的方式不同,但封建剝削的實質是直接生產所獲得的剩余產品,幾乎全部付給私人地主和封建國家。除了維持自己和親人的生存,大部分只能繼續簡單的繁衍,甚至有的根本無法繼續簡單的繁衍。至於能擴大再生產的農民,則少之又少。”
這段話不僅適用於個別農民或個別農民階級,也適用於整個國家。在歷史的“輪回”中,常年積累的財富總會在短暫的亂世中耗盡,國家只能維持其簡單的“再生產”。當然是有進步的,但是這個折線整體上升的趨勢還是很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