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壹句小河有水是因,大河滿是果。本義指涓涓細流,匯聚成河,比喻老百姓富有,個人強大、貢獻多了,那麽凝聚在壹起集體力量必然強大。
後壹句大河無水是因,小河幹是果。本義指大河沒水了,小河必然幹涸。比喻集體力量衰弱了,集體收益沒有了,那麽個人力量也就羸弱,個人收益也就沒有了。
兩句連在壹起,前壹整句是因,後壹整句是果。意義就是前壹句強調的是合力、貢獻、參與,後壹句強調的是分配、享用、支配。貢獻、參與的多少決定著後面分配、享受的多少。
可見這兩句話並不相互矛盾,而是互為對立統壹辯證關系,只是代表的意境不同。
社會財富是人民群眾創造的,而財富有壹部分是國家代表人民來掌握的,有壹部分是人民自己掌握的。我們常講,“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幹”,反過來想,小河有水大河才能滿,小河沒水大河也要幹。
只有國家和個人的財富都增加了,國家才能強盛,才能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需求,國富民強和民富國強是互為條件的。
擴展資料
註意應用誤區:
很多公司老板單方面強調"大河有水小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幹",強調“鍋裏有碗裏才有”,強調公司利益的重要性,對"小河有水大河滿,小河無水大河幹"視而不見,忽視員工貢獻的重要性,忽略員工利益重要性。
這種割裂“小河有水大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幹”辯證關系的行為,其公司經營必然會出現問題。
很多公司員工單方面強調"小河有水大河滿,小河無水大河幹",強調“馬肥日行千裏”,強調自己重要性,強調個人利益至上,對大河是否有水,是公司本身事情,與自己無關。
這也是違背“小河有水大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幹”對立統壹原則,其結果必然與團隊脫離。
“先允許壹部分人先富起來”及“分享改革開放40年偉大成果”,是對“小河有水大河滿,大河無水小河幹”最好的詮釋。
參考資料:
大眾網-成思危談物權法草案:小河沒水大河也要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