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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省全民健身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促進全民健身活動的發展,維護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提高公民身體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全民健身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的發展和管理。第三條全民健身事業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力量推動、全民參與的原則。第四條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體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

發展改革、教育、公安、城建、民政、財政、規劃、衛生、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全民健身的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體育行政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為居民、村民參與全民健身活動提供服務。

工會、* *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根據各自的職能特點,組織各自聯系的群眾開展全民健身活動。第五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工作的領導,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全民健身活動為基礎,促進群眾體育和競技體育協調發展。加大對農村和城市社區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與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文明城區建設等社會事業協調發展。

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應當納入本級公共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工作的投入。

體育彩票公益金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60%的比例用於全民健身,專款專用,不得截留或者挪用。第六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全民健身實施規劃。

省、市、縣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全民健身計劃。第七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紙和互聯網站等媒體應當加強對全民健身活動的宣傳,普及科學、文明、健康的健身知識,增強公民的健身意識。第八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或者體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在全民健身事業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全民健身活動第九條每年8月為全民健身月。第十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媒體應當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加強全民健身宣傳。

體育行政部門和體育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月期間組織開展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政府投資的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免費向公眾開放。鼓勵其他有徒步、登山、馬拉松等健身活動的體育場館和旅遊景點在全民健身月期間實行優惠或免費開放。第十壹條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以全民健身為目的的群眾性體育競賽,或者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開展有特色的全民健身活動。第十二條居民委員會應當結合社區特點,組織和引導居民開展小型多樣的全民健身活動。

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農村特點,組織開展適合村民參加的全民健身活動。

鼓勵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民族傳統體育,開展具有民族特色的傳統體育健身活動。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定期開展日(預)練和業余健身活動。有條件的,可以舉辦運動會,開展體育鍛煉測試、體質測試等活動,為本單位職工的健身活動提供場地、設施和其他必要條件。第十四條體育協會應當按照章程組織會員參與推廣體育運動,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對全民健身活動給予指導和支持。第十五條學校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配備合格的體育教師、體育場地、設施和器材,並根據不同年齡階段安排體育課教學時間,指導學生開展體育活動。

學校每年至少組織壹次全校性運動會。有條件的,可以組織學生參加野營、徒步、體育夏(冬)令營等活動,開展特色體育教學。

中小學校應當保證學生每天參加校園體育活動1小時,每周安排不少於2小時的自由體育活動。寄宿制學校也要組織學生每天參加早操。第十六條學校應當執行國家學生體質健康標準,建立學生體質健康檔案,每年對學生體質進行壹次抽樣監測,並根據學生體質監測結果指導學生科學開展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