謹慎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是規避物業管理風險的有力保障。物業管理公司在簽訂合同時應著重註意以下幾點:在服務合同中,如果委托物業服務的內容、範圍和期限約定不明或承諾過度,會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不少物業管理公司常常過頭承諾,圖壹時指標好看,脫離實際,盲目提高服務標準,甚至超過企業能力,哪管日後如何踐諾,在“業主至上”口號下,不註意自身利益的保護,為了爭壹點市場份額,保證不丟車、不發生人身安全、偷盜事件、不發生刑事案件,大中小修保證在多長時間內處理完畢。殊不知,這些都是理想的“奮鬥目標”,可以作為內部管理的追求和內部考核,壹旦納入合同或作出其他形式的承諾,就給自己上了壹個圈套,隨之而來的風險也增大了。由於過頭承諾,壹旦物業管理公司不能按承諾進行處理,業主有權將物業管理公司告上法庭,物業管理公司將自食其果,甚至可能傾家蕩產。
本著權利和義務對等的原則,在賦予物業管理公司管理整個小區日常事務權利的同時,也要明確物業管理公司和業主所承擔的義務和責任,例如業主物品被盜,物業管理公司在什麽情況下可以免責,在什麽情況下應承擔賠償責任;對於停車場停車,業主和物業管理公司分別承擔哪些安全責任和義務;對於違反消防規定的業主,對其造成的後果應承擔哪些責任等等,對違約責任的約定要具有實用性和可操作性。
2、風險規避方式之二:服務過程中全方位、多層次的“預防性提示服務”。
物業管理公司應盡可能考慮到壹切不安全因素和隱患,能整改消除的當然更好,不能及時整改的,也必須向業主或其他相關方(包括物業管理公司內部員工)明示,在與開發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在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以及小區文明管理條約、小區公眾管理規定或須知中,在物業管理公司內部各項服務作業流程、安全操作規程中,在所有針對不安全因素的提示和警示中,必須明確哪些不能做、哪些區域有危險、做哪些事應註意什麽等等。例如在人員復雜的寫字樓每個租戶門口貼上“寫字樓人員復雜,離開時請務必斷電斷水,鎖好門窗”等防火防盜警示語,在未設專人看守的單車停放處設置“本單本停放處僅提供免費停車場地,請車主保管好自己的車輛”提示牌,在小區遊泳池旁放置“請照管好您的孩子,小孩不得進入深水區”標示等等。
3、風險規避方式之三:轉嫁風險。
許多業內人士認為,物業管理公司采用投保公眾責任險中的場所責任險可以轉嫁風險。但現在問題在於,有能力而且願意承擔保險費的物業管理公司有幾家?開發商為了獲取最大利潤是不願意為小區業主和其個人財產、公***設備設施等購買保險的,那麽剩下來只有物業管理公司動員全體業主,讓業主為自己購買保險或物業管理公司代業主投保,回頭向業主收取保險費。為此,物業管理公司實施有效宣傳,向小區業主灌輸保險意識和推廣場所責任險已成為必要。
監督和使用好公***維修基金,充分發揮維修基金的作用,也是轉嫁風險的又壹個有效方法。物業管理公司要監督維修基金及時到位,監督業主管理好維修基金、使用好維修基金。維修基金屬於全體業主,可用於公***設備設施大中修,意味著物業管理公司可以花業的錢,為業主辦事,省自己的錢,這是降低物業管理企業財務風險的又壹有效途徑。
另外,對物業管理企業來說,可以將壹些專業性較強、安全風險較大的業務,如外墻清洗、電梯維修、化糞池清掏等,以外委的方式包給專業公司打理,有效轉移企業的安全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