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團員壹般應向其組織關系所在團支部繳納團費。
3.由* * *產生並保留團籍的黨員,從具備預備黨員資格時起就應繳納黨費,但不需要繳納團費,自願繳納團費者不限。
4.會員自分會會議通過之日起繳納團費。
5、交納團費確有困難的,經團支部研究,報上壹級團委批準,可以少交或免交團費。
6.會員除了按規定交納團費外,還可以自願多交。
7、會員應增強會員意識,主動交納每月團費。特殊情況下,經團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繳納壹次團費,也可以委托親屬或其他團員代為繳納或支付團費。交納團費的時間壹般不得超過6個月。不允許提前支付旅遊費用。
8、不按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團支部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並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繳納團費的會員,將按自行退團處理。
9.團支部應當按照規定收取團員的團費,不得支付或者截留團員的團費,不得要求團員支付規定以外的各種名義的專項團費。遇有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需要收取專項遊覽費的,須經上級團組織批準。
10,各部門總支按每年6月和65438+2月會員總數繳納團費。應支付現金,不得少付或拖延。團委收取的巡回費的60%返還給基層組織開展基層團活動。
第二,團費的使用
第十壹條團費的使用應堅持統籌安排、量入為出、收支平衡和略有結余的原則。
第十二條團費只能用於團體事業和活動的必要開支,不得變相使用或超範圍使用。
團費的具體使用範圍包括:
(1)培訓團員、團幹部;
(二)訂閱或者購買用於開展團員教育的報刊、資料和音像制品;
(三)購買團旗、團徽等團務用品;
(四)表彰先進基層組織、優秀* * *團員和優秀* * *團幹部;
(五)資助生活困難的會員;
(六)資助遭受嚴重自然災害的團員,修復因災損毀的基層團組織設施。
第十三條團費的使用和分配必須由集體討論決定,不能由個人或少數人說了算。
第十四條分配團費的請示應向上壹級組織提出,不得越級申請。上級撥給的團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團費管理
第十五條團費由團委收取,由計劃財務部管理。
第十六條團費的具體財務賬目由團委成員負責記錄和保管,各部門總支團費的賬目由各部門指定。
第十七條團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應當作為團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團委和各部門總支要在團員代表大會上向大會報告(或書面報告)團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接受團員代表或團員代表大會的審議和監督。
第十八條團委應當每年向上級團組織報告團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各部門總支應當每年向上級團組織報告團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同時通報下級團組織。各部門總支每年向會員公布壹次團費使用情況。
第十九條團支部各部門於每年4月底前就上年度團費的征收、使用情況向團委提交書面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上壹年度團費的收取、使用和結余數額;旅遊費用的主要項目;團費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經驗、做法、存在的問題及改進建議。
第二十條各級團組織應每年檢查壹次團費的收取、使用和管理情況,總結經驗,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二十壹條違反團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觸犯刑律的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
《中國* * *共青團團費征收、使用和管理規定》
第壹條。按月領取工資的團員,應根據每月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固定的工資收入(稅後),分階段繳納團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經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崗位工資、等級工資、機關工作人員津貼(不含工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政府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津貼和補貼;企業人員工資收入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生活部分(獎金)。
第五,農民團員每月交納0.2元-1元的團費,具體數額由省團委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學生會員、下崗失業會員、靠養老金或救濟金生活的會員、領取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會員,每月交納團費至0.2元。
第八,團員壹般應向其正式組織關系所在的團支部繳納團費。外出期間,流動團員可向流入團組織繳納團費,流入團組織出具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