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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關於加強外海作業漁船管理的通告

壹、嚴格執行外海作業漁船許可制度。凡到外海作業漁船,必須經農業部批準,領取捕撈許可證。

外海作業漁船必須按許可的海域、作業類型和漁期作業。二、外海作業漁船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持有許可證、漁業船舶國籍證書及與作業航區相適應的船舶檢驗證書;必須在駕駛臺上側加掛船名標誌牌,夜間船名燈完好。

2、必須配齊職務船員和專職報務員。上述人員須持有相應證書,熟悉海上有關安全、通訊規則以及有關國家的海洋管理與漁業法規。

3、必須攜帶本國國旗、國際信號旗及可能進入的他國國旗。

各級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漁船進出港管理,對不符合條件的漁船,壹律不準出海作業。三、外海作業漁船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嚴格遵守國際法、國際慣例、聯合國有關決議和我國政府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漁業協定,不得進入外國領海和我部認可的特定水域作業。批準到公海作業的漁船不得進入他國200海裏專屬經濟區作業。

2、漁船航行需要通過他國領海時,必須遵守有關國家規定,無害通過,航行不得中斷,不得拋錨,漁船間不得過駁,不得有汙染行為,更不得從事捕撈活動。

3、需進入外國港口港灣避風、修理、急救的,應辦理申請手續。嚴禁未經批準,擅自進入他國港口港灣錨泊。

在他國港灣錨泊應嚴格遵守他國的有關規定和當地風俗習慣,禁止與當地居民接觸或易物,船間不得過駁,網具封存;獲準錨泊的必須離岸1500米以上;同時要按規定懸掛該國國旗和中國國旗。

4、航行作業漁船除遵守《1972年國際海上避碰規則》外,作業漁船要主動相互避讓,避開國外漁船密集區和定置網作業區。四、外海作業漁船必須每天向本海區漁政局報告當日中午12時的船位。五、各單位應加強對外海作業漁船的管理,跟蹤掌握動向。在外海作業發生涉外事件時,必須按規定及時報告省(區、市)漁業主管部門和外事部門,同時報農業部,壹切外事活動必須事先請示。六、對違反本通告各項規定的,漁政漁港監督管理部門應視情節依法予以通報批評、罰款、沒收漁獲物、扣留或吊銷外海許可證等處罰。七、本通告適用於在我國周邊海域作業的和在日本海、北太平洋作業的中國漁船。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