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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州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和維護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市、縣(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區和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區域。

城市化管理區的具體範圍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本條例的有關規定適用於城中村的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市容環境衛生工作應當遵循統壹領導、屬地負責、專業管理、公眾參與的原則。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所需經費納入年度預算。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措施,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實施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發展和改革、教育、公安、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環衛衛生、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開展相關活動。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制止、勸阻、投訴和舉報損害和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投訴、舉報的聯系方式,依法及時受理投訴、舉報,將處理結果告知被點名的投訴人、舉報人,並為其保密。第二章責任區制度第八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行責任區制度。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劃定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並與責任人簽訂責任書,明確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責任。

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責任人開展工作,監督其履行職責,並定期組織檢查。第九條市容和環境衛生責任區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壹)城市道路、橋梁及其附屬設施、河道堤壩、幹渠堤壩等道路,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服務單位負責;

(二)垃圾轉運站、垃圾填埋場、焚燒廠、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設施,由管理單位負責;

(三)公園、花壇、道路綠化帶等城市綠地及其附屬設施,由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指定的服務單位負責;

(四)江河、湖泊、水庫、池塘、幹渠、排洪溝等城市水域。由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管理者負責;

(五)港口碼頭作業區的陸地和海域、海岸、沙灘、海堤和近岸水域,由經營管理者負責;

(六)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區由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沒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區由業主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和人員負責,沒有物業服務的住宅區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城市中的小街村由所在地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

(七)鐵路、公路、地下通道、車站、公共汽車站、停車場等公共場所及其附屬設施,由其管理;

(八)文化娛樂場所、體育場館、旅遊景區(點)等公共場所,商業街區、商業綜合體、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商品交易市場、賓館、飯店、展覽場館等經營場所,由其管理;

(九)通信、郵政、物流、供水、供電、供氣等場所和設施,由其管理;

(十)報刊亭、信息亭、電話亭、報刊亭、戶外廣告等設施,由其管理;

(十壹)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的行政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十二)個體工商戶負責經營場所;

(十三)施工場地由建設單位負責,建設工程竣工後未交付使用的場地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負責;

(十四)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政府已收儲的土地由收儲單位負責。

依照前款規定仍無法確定責任人的,由縣(區)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跨行政區域的,由市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