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居住並在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半年以上的非海口市公民,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和連續就讀條件之壹的,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二、按下列程序進行:
(1),憑本人身份證和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證明,到當地派出所申報居住登記,填寫《海南省流動人口信息登記表》,並在表格上附上本人近期壹寸彩色照片。
(2)、已在公安機關申報居住登記滿6個月的,憑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居住證申請表》,並在表格上加蓋本人壹寸彩色近照;
(3)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民警受理申請,登錄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查詢申請人居住登記信息,居住登記信息不全的,予以補全。在確認居住登記信息無誤後,完成受理居住證的操作,向申請人出具取得居住證的證明,並將信息上傳至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
2.在本市居住滿6個月,但未在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的非海口市公民,按下列程序辦理:
(1),憑本人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或村委會出具的居住證明及本規範第二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向居住地派出所提出申請,填寫《海南省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和《居住證申請表》,並在表格上貼上本人近期壹寸彩色照片;
(2)公安派出所戶政窗口民警受理申請,報值班領導審批,登錄海南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錄入申請人居住登記信息。確認居住登記信息無誤後,完成居住證受理操作,向申請人出具居住證回執,上傳至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
3、各分局辦證中心和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辦證人員登錄海南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制作居住證;
4.派出所派員到各分局辦證中心或開發區、機場分局治安大隊領取、發放居住證;
第三,處理材料
1.有合法穩定就業的,須提交身份證和就業證明。
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其他能夠證明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2.有合法穩定住所的,須提交身份證和居住地址證明。
居住地址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購房合同及付款(貸款)證明如無房屋產權證、當地房管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合同及備案證明,或用人單位、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3.繼續在校學習的,須提交身份證和繼續學習證明。
連續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由其監護人或近親屬代為辦理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托人、代理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