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定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場地、市政設施、城市道路、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和交通工具、升空器具等戶外載體,介紹商品、服務或者公益性內容的設施。第三條 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劃、合理布局、安全規範、文明美觀和節能環保的原則。第四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本市戶外廣告設置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區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所轄城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組織實施。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執法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行業標準、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城市容貌標準,會同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應急、市場監管等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安全技術規範,並公布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安全技術規範應當明確戶外廣告的形式、規格等具體要求,並對大型戶外廣告的標準作出規定。第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符合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要求;
(二)嚴格執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和質量安全標準,滿足負荷、防雷、防震、防暴雨(雪)、防風、防火、電氣、安全等要求,保證施工安全和設施牢固;
(三)符合綠色節能和環保要求,鼓勵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光源、新工藝,噪聲、光汙染等不得超過國家標準;
(四)廣告文字運用規範,畫面美觀,與周圍環境相協調,符合城市規劃和市容市貌管理的要求;
(五)戶外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健康,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要求。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地名標誌的;
(二)影響市政公***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使用的;
(三)妨礙生產或者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的建築控制地帶設置的;
(五)利用行道樹設置戶外廣告的;
(六)損毀綠化、影響綠化景觀的;
(七)危及建(構)築物安全的;
(八)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設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九條 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應當按規定向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戶外廣告設置申請書;
(二)設置戶外廣告所利用的場地、建(構)築物、設施等載體的所有權、使用權證明;
(三)戶外廣告設置方案和安全施工方案;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設立或者不準設立的決定。
對作出不準設立決定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第十條 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按照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確定的位置、形式、規格、時間、設計圖、效果圖等內容進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征得原批準機關同意。第十壹條 大型戶外廣告應當自批準設置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安裝完畢。依法需要驗收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第十二條 利用公***場所、市政公用設施、行政事業單位建(構)築物等公***資源設置戶外廣告的,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公平競爭方式公開出讓使用權,所得收益上繳財政。第十三條 組織舉辦文化、體育、商品交易、產品展銷、宣傳教育等活動,需要臨時設置戶外廣告的,主辦者應當提前到所在縣(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登記,並按照登記的地點、時限和要求設置,期滿自行拆除。
節假日、舉辦慶典活動設置標語、條幅的,設置單位和個人應當在活動結束二十四小時內自行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