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訪工作機構必須遵循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按照職責權限辦理信訪事項。需要轉交有關機關或者單位處理的,應當及時移交並告知信訪人,有關機關或者單位不得相互推諉。第四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進行信訪活動,受法律保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遵守信訪辦公室制定的有關規章制度,保障信訪工作順利進行。第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壹)不準沖擊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不準沖擊和擾亂會場秩序,影響正常工作和生產秩序。
(二)不準采取糾纏、謾罵、毆打等手段威脅接待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
(三)禁止非法侵入領導和接待人員的住所,或者以其他方式幹擾領導和接待人員的正常生活。
(四)不得捏造事實,侮辱或誹謗、誣陷領導和信訪接待人員。
(五)不準在辦公室大聲喧嘩和占用辦公室、接待室留宿。
(六)不準故意損壞辦公用品、公共設施和其他公共財產或他人財產。
(7)不得展示標語、升國旗、喊口號、發表演講、散發傳單、在地板上傳播宣傳、張貼海報、舉行集會、舉行遊行等。在公共場所(包括機關門口和集會場所)擾亂公共秩序和交通秩序。
(八)禁止將嬰幼兒或者殘疾人、病人、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遺棄在信訪接待單位;禁止攜帶武器、炸藥、毒藥上訪。
(九)嚴禁造謠惑眾,聯系、煽動信訪人聚眾鬧事或寫誣告陷害。
(十)嚴禁向境外機構和人員提交投訴材料。第六條對上述人員反映的問題,已按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予以接待和處理,本人堅持不走、無理纏訪,經勸說教育無效的,由信訪辦責成本人所在單位或當地政府收回教育。
黨政機關來訪人員有前款規定行為,符合收容遣送條件的,經信訪工作機構報分管領導批準並出具公函後,可以在公安機關協助下,送收容遣送站收容遣送。第七條對集體上訪沖擊國家機關的突發事件,有關單位應當做好說服教育工作;勸說無效的,應當及時與駐地公安機關聯系,制止事態發展。第八條信訪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五條行為之壹,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合法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對信訪人懷疑精神病人的,由信訪接待單位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其家屬接回精神病鑒定所。診斷為精神病人的,應當及時治療或者責成所在單位及其家屬監護。第十條對突發疾病的信訪人,信訪工作機構應當及時通知就近的醫院或者衛生部門及時到達現場,采取急救措施;衛生部門本著“先救助,後解決”的原則處理。治療費用由患者家屬或單位承擔。第十壹條本規定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第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