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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維護首府城市的文明、整潔、優美,保障市民身心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首府城市的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中心城區、新建城區以及工業園區、經濟開發區等城市化地區。第三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多方參與和公眾監督相結合的原則。第四條 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機構,按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授權,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城建、環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責任和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劃分確定,並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無汙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等;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並定期組織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可要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其監察機構處理。第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十壹條 禁止有礙市容的下列行為:

(壹)道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吊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

(二)爐口、煙囪、排汙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區排汙的;

(三)鐵路沿線兩側建搭房屋、棚亭(圍墻)、圍墾、設置牌匾、收購點和傾倒垃圾的;

(四)占用建築物退縮地帶、城市綠地、文化體育用地、旅遊風景名勝地的;

(五)其他妨礙市容市貌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有上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 設置畫廊、報欄、交通標誌、候車亭、垃圾箱等設施,應當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觀瞻。設置單位必須定期維修、更新,保護其整潔完好。

戶外懸掛的國旗,應當符合國旗懸掛規定,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升掛。

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新,拒不更新的強制拆除。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換。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不得在電桿、樹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設施上塗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各種廣告、宣傳品。

未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區域隨意散發廣告和傳單。

違反本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並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啟閉。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