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市、區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的監察機構,按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規的授權,對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規劃、城建、環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經市規劃管理部門綜合平衡後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市容環境衛生設施,保障市容環境衛生事業建設需要的經費。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義務,並有權對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七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範圍、責任和要求,由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按照規定標準劃分確定,並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有關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壹定範圍內的區域。第八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要求:
(壹)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汙水,無汙跡,無渣土,無蚊蠅孳生地等;
(三)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並保持其整潔、完好。第九條 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責任區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管理,並定期組織檢查。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對責任區內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並可要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及其監察機構處理。第十條 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保持整潔、完好、美觀,並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進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代為整修、清洗或者粉刷,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第十壹條 禁止有礙市容的下列行為:
(壹)道路兩側建築物、構築物門前、窗外、陽臺、屋頂堆放、吊掛不符合市容市貌標準物品的;
(二)爐口、煙囪、排汙口向街面和居民住宅區排汙的;
(三)鐵路沿線兩側建搭房屋、棚亭(圍墻)、圍墾、設置牌匾、收購點和傾倒垃圾的;
(四)占用建築物退縮地帶、城市綠地、文化體育用地、旅遊風景名勝地的;
(五)其他妨礙市容市貌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有上列行為之壹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二條 設置畫廊、報欄、交通標誌、候車亭、垃圾箱等設施,應當整潔、美觀、安全牢固,不得有礙市容觀瞻。設置單位必須定期維修、更新,保護其整潔完好。
戶外懸掛的國旗,應當符合國旗懸掛規定,破損、汙損、褪色或者不合規格的國旗不得升掛。
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新,拒不更新的強制拆除。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更換。第十三條 未經批準不得在電桿、樹木、居民住宅和其他公***設施上塗寫、刻畫和張貼、懸掛各種廣告、宣傳品。
未經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在道路、廣場等公***區域隨意散發廣告和傳單。
違反本條規定的,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並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第十四條 本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其他設施,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景觀燈光設施。
景觀燈光設施應當保持完好,並按照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規定的時間啟閉。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