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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州市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規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合理利用國土空間資源,營造規範有序、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四川省城鄉環境綜合治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建成區以及市、縣級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的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的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利用下列載體,以文字、圖像、聲音、電子顯示裝置、實物實體造型等表達方式在戶外公***空間介紹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活動:

(壹)道路、公園、廣場、綠地、水域、人行天橋、地下通道等戶外公***空間;

(二)建(構)築物及其附著地塊、附屬設施;

(三)圍墻(檔)、護欄、公交站臺、報刊亭、路名牌等設施;

(四)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氣物等;

(五)其他可以承載戶外廣告的載體。

本辦法所稱招牌,是指在辦公或者經營場所的建(構)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上,設置用於表示名稱、字號、商號的標牌、匾額、標誌、字體符號等。

招牌附帶商品推介、服務宣傳等內容的,或者在辦公、經營場所以外設置標牌、匾額、標誌、字體符號等,適用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規定。第四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和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設置招牌應當符合招牌設置技術規範。

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應當遵循安全、美觀、環保的原則,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建(構)築物風格和周邊環境相協調。第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統壹領導。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是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所轄區域內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工作。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自然資源規劃、生態環境、應急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管理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市容環境衛生等部門,對本轄區戶外廣告和招牌設置活動進行日常監督檢查。第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在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區域,依法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實施。第七條 廣告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配合相關部門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相關管理工作。第八條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開展公益廣告宣傳活動,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風尚。第二章 規劃與規範第九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城市容貌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或者向社會公示等方式征求專家、行業組織和社會公眾的意見。第十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由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規劃、交通運輸、生態環境等部門***同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實施。

經批準公布實施的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不得擅自更改;確需調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請批準。第十壹條 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壹)禁止、限制和允許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道路和建(構)築物等;

(二)戶外廣告設施的布局、種類、數量和密度等;

(三)戶外廣告設施的形式、規格、材質和照明等基本要求;

(四)戶外公益廣告設施比例、位置。第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市容市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技術標準,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第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公開戶外廣告設置專項規劃、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範和招牌設置技術規範,方便設置者、利害關系人和社會公眾查詢、監督。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商業建築需要設置戶外廣告和招牌的,鼓勵將其設置方案納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同步設計,與建築同步施工。第三章 戶外廣告設置管理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壹)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內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

(三)影響市政公***設施、消防設施、消防安全標誌、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和交通標線使用的;

(四)利用違法建築、危險房屋及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構)築物或者設施的;

(五)妨礙生產經營或者居民生活的;

(六)利用樹木或者侵占、損毀綠地的;

(七)有損市容環境或者建築物風貌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