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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爭取子女撫養權的經典案例有哪些?

成功爭取子女撫養權經典案例壹成功爭取4歲女孩撫養權

成功爭取撫養權4歲女孩

建鄴離婚案

案情介紹:

知名南京離婚律師莊律師代理的壹起離婚案件,在2013年6月立案於建鄴區人民法院。

主審法官:王娟

在律師多次組織男女雙方進行離婚磋商,最終全面達成壹致。

案情結果:

1、雙方離婚;

2、孩子歸我方撫養,對方每月探視2天;

3、男方支付我方35萬元財產折價款。

至此本案終結,壹個月離婚並成功爭取子女撫養權,當事人非常滿意案件結果。

離婚協議書

男方:A,男,漢族,南京市建鄴區。

女方:B,女,漢族,南京市建鄴區.

雙方於2005年在鼓樓區登記結婚,於2007年生育壹女兒,名C,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壹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壹、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二、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女兒由女方撫養。

男方現階段每月支付500元,待有固定工作後,雙方再行協商。

男方每月可探望孩子兩天(具體時間由雙方協商,提前打電話告知)。

三、夫妻***同財產的處理:

男方分二次支付女方35萬元,雙方再無夫妻***同財產糾紛。在民政局簽訂該協議後壹年內付清,2014年2月5日前支付20萬,2014年8月5日前支付15萬。

四、夫妻雙方無***同債權及債務。

自簽字離婚後男女雙方不存在任何經濟上的支持與往來,男女雙方日後無論個體的貧富都與對方無關,夫妻雙方在協議簽訂後不存在生活困難需要幫助的情況,雙方也無權利日後要求經濟上的支持。

本協議壹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壹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壹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2013年7月5日

成功爭取子女撫養權經典案例二成功爭取5歲男孩撫養權

離婚訴訟多分夫妻***同房產多項抗辯成立

下關區離婚案

案情介紹:

本案委托人為男方,女方以家庭暴力、婚外情等多種理由起訴至法院,要求法庭判令離婚、分割夫妻***同財產、確認夫妻***同債務、確認撫養權、撫養費,並且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賠償。

審理結果:

1、判決雙方離婚;

2、判決撫養權歸我方,女方每月支付750元撫養費;

3、判決房屋歸我方所有,我方獲取60%房屋份額款項,僅支付女方40%房屋折價款;

4、駁回女方夫妻債務、家庭暴力、婚外情、損失賠償請求。

律師點評:

本案系壹起幾乎容納所有離婚訴訟請求的離婚案件,該案的判決也近乎是壹本教課書,有著融合法律規定、司法實踐以及社會人情的綜合功能。

委托人積極尋求南京離婚律師莊律師的幫助,成功將該離婚案圓滿辦結,在對方出示開房記錄的情況下以及報警記錄等眾多證據情況下成功抗辯,法庭未采納本案存成婚外情以及家庭暴力,據此也不支持對方的精神損失賠償請求。

結合雙方家庭對於房屋出資的投入程度以及男方對於家庭實際貢獻,法庭采納了莊律師多分財產的代理意見,我方多分20萬元。

至此本案終結,當事人非常滿意案件結果。

南京市下關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12)下民初字第號

原告趙,女,1979年生,某房地產公司職工,住所地在玄武區。

被告劉,男,1976年生,某公司員工,現住南京市下關區。

委托代理人莊律師,江蘇格非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趙訴被告劉離婚糾紛壹案,本院於2011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趙重菊、代理審判員李義軍、人民陪審員劉繼紅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被告劉及其委托代理人莊律師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趙訴稱,原被告於2006年3月經人介紹登記結婚,2008年4月育有壹子劉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劉多次與同事、網友發生不正當關系,對孩子不聞不問,對家庭沒盡到應盡的義務。趙發現劉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後,劉不僅不知悔改,反而對趙實施家庭暴力,造成趙身心受到嚴重傷害,另外劉還仿造證據,虛構債務,企圖減少夫妻***同財產。趙對與劉***同生活再無信心,現訴至法院。

原告趙為支持其訴訟主張,提交了中國工商銀行定期壹本通,招生銀行客戶歷史交易查詢單,借條、個人貸款分戶查詢回單,廣發銀行對賬單、藝龍旅行網的訂單記錄、蘇州某賓館的開放記錄、病歷、接處警工作登記表、招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列表、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等證據,並申請證人鄭某、周某、孫某出庭作證。

被告劉辯稱,被告同意離婚。孩子由被告直接撫養,要求原告支付每月900元的撫養費,每月探視壹次。財產中的房子要求原告得25%,被告得75%,貸款***同償還。對原告陳述的事實及理由中的婚姻狀況認可,其他不認可。

被告劉為支持其辯解意見,提交了結婚證、房屋所有權證、借據、定金收據、2009年12月16日收條、2009年12月10日收條、個人同城轉賬憑證、2009年9月28日收條、銀行客戶回單、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銷售不動產統壹發票、契稅完稅證、2011年12月14日收條、借條、南京銀行儲蓄存款憑條、南京銀行儲蓄取款憑條、情況說明、聲明、中國工商銀行賬戶單、南京銀行賬戶交易對賬單、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等證據,並申請證人蔣某、劉某出庭作證。

經審理查明,2005年3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2006年3月7日登記結婚,婚後夫妻感情尚可,2008年4月11日育有壹子劉某。2011年8月1日22時50分,原告趙因婚姻問題與被告劉發生矛盾,報警稱被告劉在家裏打了她;後原告趙到醫院治療。2011年11月15日23時38分,原告趙報警稱劉因與其房產糾紛起訴到法院擔心自己敗訴,對其實施暴力,經醫院診斷為全身多發性軟組織外傷。後雙方矛盾進壹步惡化,雙方於2011年11月18日開始分居。

2009年9月,劉父親出售其名下坐落於南京市鼓樓區的某房屋,房款轉讓價款605000元。2009年9月26日,原告趙代為收取了該房屋定金10000元,原告趙陳述該定金10000元已交給劉父親;2009年9月28日,劉收到該房款50000元,後交給原告趙;2009年12月16日,原告趙代為收取該房款5000元。原告趙帶劉父親支付了應有劉父親承擔的稅費6050元。

2009年9月,原被告購買坐落於南京市下關區某房屋,總價80萬,其中首付60萬元,銀行貸款20萬元。原被告因該房支付契稅8000元,中介費8000元。原告趙認可將收到的該房款中的595000元用於支付該房房款。該房登記的所有權人為劉、趙,原被告雙方壹致認可截止2012年10月9日,南京銀行貸款本金金額14萬元。

另查明,原告趙出具《借條》七份,第壹份《借條》載明:“今向鄭霞榮借人民幣伍萬元整,用於購買房產,特立此據。2009.9.26”;第二份《借條》載明“今向某人借人民幣壹拾萬元整用來購買房產,特立此據。2009.9.30”;第三份《借條》載明:“今向周某、孫某借現金肆仟元,用於支付律師費,定於2012年7月13日前歸還。20117.14”;第四份《借條》載明:“今向周某、孫某借現金壹萬元整,用於支付金陵鑒定所鑒定費用,暫定於2012年9月2日歸還。此據!2011.9.3”;第五份《借條》載明:“今向周某和孫某借現金伍仟元人民幣,用於支付租房費用,借款期限壹年。2011.11.18”;第六份《借條》載明:“今向孫某和周某借現金壹萬元整,用於支付房屋租賃費用,定於2013年8月8日前歸還。此據!2012.8.8”。2011年7月15日,原告趙支付律師費4000元。原告趙向南京金陵司法鑒定所預交的鑒定費用已退還原告趙。

被告劉出具《借條》或者《借條》四份,第壹份《借條》載明:“今借到劉父親、劉母親購定淮門某房屋房款陸拾萬零伍仟元整分十年歸還。2009年11月20日”;第二份《借條》載明:“今借劉某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用於歸還劉現貸款購定淮門某住房。本期9月9日還款壹萬貳仟元整。2011.9.8”;第三份《借條》載明:“今借劉某人民幣壹萬元用以歸還房貸。2011.12.14”;第四份《借據》載明:“今借賀某人民幣壹萬貳仟元整用於房貸償還。此劇!2012.7.3”。

再查明,原告趙2011年11月至2012年10月的月平均工資約為3489元。被告劉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工資收入總額為70922.26元。被告劉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償還銀行房屋貸款30000元。

原被告壹致同意目前在各人處的房款、住房公積金歸各人所有,不要求法院處理。

審理中,本院根據劉申請委托南京師範大學司法鑒定中心對被告劉出具的落款時間為2009年11月20日《借據》形成時間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檢材署期為“2009年11月20日”《借據》中黑色手寫字跡的形成時間和2011年2月為同時期。被告劉晨認為鑒定意見的形成時間有很大偏差,申請鑒定人到庭接受質詢。2012年8月10日,鑒定人員到庭接受質詢。經當庭質證,原告趙對鑒定意見沒有異議。被告劉認為鑒定意見針對檢材和對比樣本的不同保管條件,材質和樣本沒有特別說明,這樣得出的鑒定意見是假設性結論,是錯誤的。鑒定人員陳述:鑒定報告中顯示在沒有特別說明情況下視為相同保管條件,如人為處理等,我們經過多年研究,差距不會太大。本技術采用激光拉曼光,激發325NM,可以有效避免紙張的幹擾,所以我們已經充分考慮了這個情況,從材上看,除了前次鑒定所留下的開孔,並沒有見到其他人為的損壞,所以我們只能視為相同的保管條件。檢材的譜圖和樣本的譜圖是相同的,他們有壹致性;我們的結論是同時期,同時期不是同壹天,也不是同時,也不是同時,之間可能有壹定的誤差,這種誤差就本案而言,檢材形成時間和樣本形成時間應該不會超過五個月;我們所有的鑒定都沒有量化到具體某壹數值,是通過比對而來的,譜圖如壹定差距,峰強就能看出來。

審理中,因原被告雙方對位於南京市下關區定淮門大街房屋價格無法協商壹致,本院根據原告趙申請委托江蘇某土地房地產估價咨詢有限公司對該房屋價格進行評估,評估價值為116.16萬元。原告趙對評估價值沒有意見。被告劉晨認為報告中沒有實際成交價格的記錄,該評估結果是無效的。

審理中,被告劉打原告趙,原告趙經醫院治療,***支出醫療費和交通費合計576.2元,建議全休三天。原告趙認為被告劉應賠償1000元。對此被告劉同意賠償原趙及醫療費等損失700元。

以上事實有原被告陳述、結婚證、接處警工作登記表、病歷、疾病診斷證明書、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定金收條、收條、契稅完稅證、房屋所有權證、借據、借條、南京銀行帳交易對賬單、賬戶歷史交易明細表、招商銀行賬戶交易明細列表、交通費發票、掛號、診療收費收據、門診醫療費收費收據等證據予以佐證,足以認定。

本院針對原被告訴訟主張和事實作如下分析認定:

1、關於定金1萬元有無交給劉父親的問題

原告趙認為其所收取的定金1萬元已交給劉父親。被告劉認為定金1萬元沒有交給劉父親。本院認為,原告趙未能舉證證明其將1萬元交給劉,故原告趙該意見不予采信。

2、關於原告趙有無將25萬元交給劉的問題

原告趙認為其將夫妻***同存款10萬元和向其父母借款15萬元都交給了劉父親。被告劉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趙未能舉證證明其將上述款項交給了劉父親,故原告趙該意見不予采信。

3、關於首付款60萬元的組成問題

原告趙認為首付款60萬元是由劉父母給了35萬元,夫妻***同存款10萬元,自己父母給付了15萬元所組成的。被告劉認為首付款60萬元是其父母賣了房子支付的。本院認為,經庭審查明原告趙收到房款605000元,並認可595000元用於支付了購房款。原告趙所述的10萬元***同存款用於購房與事實不符。同時原告趙認為其父母給了15萬元,而該主張除了其父母的證詞外,無其他證據相佐證,故本院不予采納,應認定首付款60萬元是被告父母賣房所得並由原告趙實際支付。

4、關於被告劉是否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的問題

原告趙認為劉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被告劉認為不存在。本院認為,原告趙提交藝龍旅行網的訂單記錄以及開放記錄因均系復印件,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劉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故原告趙認為劉與他人存在不正當關系證據不足。

5、關於被告劉有無實施家庭暴力的問題

原告趙認為被告劉實施了家庭暴力。被告劉則認為沒有實施家庭暴力。本院認為,被告劉雖有打原告趙之行為,但根據其所造成的後果,尚不構成家庭暴力。

6、關於借據形成時間鑒定意見的采信問題

原告趙對借據形成時間鑒定意見沒有異議。被告劉認為該鑒定意見鑒定結論是錯誤的,針對檢材和對比樣本的不同保管條件,材質和樣本沒有特別說明,這樣的鑒定結論是假設性結論。本院認為,借據形成時間的鑒定意見程序合法,對比樣本經雙方同意後使用了鑒定機構留存的比對樣本,被告劉提交的比對樣本並沒有符合鑒定要求的樣本,鑒定人員也出庭接受了質詢,故被告劉認為該鑒定意見不予采信的理由不成立,該鑒定意見應予以采信。

7、關於房屋價值評估報告的采信問題

原告趙對房屋評估報告沒有異議。被告劉認為報告中沒有實際成交價格的記錄,該評估結果是無效的。本院認為,雖報告沒有實際價格的記錄,被告劉並提出評估報告應當記錄實際成交價格的相關規定,評估程序合法,評估報告並無不當之處,故該評估報告應予以采信,被告劉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8關於債務性質的問題

1、關於原告趙主張的夫妻***同債務的問題

2、關於向鄭借款15萬元的債務。該15萬元借款由2009年9月26日的借款5萬元和2009年9月30日的借款10萬元組成,原告趙認為該借款時夫妻***同債務,借款用於購買房產。被告劉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趙的現有證據尚不能證明該借款用於購買房產,即使該15萬元的債務存在也應是原告趙個人債務,不是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同債務。

3、關於向周和孫借款4000元的債務。原告趙認為該借款時夫妻***同債務,借款用於支付律師費。被告劉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借款時原告趙為聘請律師所支付的費用,不是為了夫妻***同生活所負的債務,而是為了處理自己的法律事務所支出的費用,故該4000元債務是原告趙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原被告雙方的夫妻***同債務。

4、關於2011年9月3日向周和孫借款10000的債務。原告趙認為該借款時夫妻***同債務,借款用於支付金陵鑒定所鑒定費用。被告劉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借款是原告趙支付其訴訟中應由趙預付的鑒定費用,該鑒定費用是原告趙為了證明其辯解意見而支出的費用,而不是為了夫妻***同生活而支出的費用。現鑒定費用也已退還原告趙,趙稱鑒定費用退回後用於家庭生活,但原告趙未能舉證證明該款退回後用於家庭生活,而且原告趙的工資收入尚可以滿足原告趙正常生活支出,無借款支付生活支出之必要,故債務10000元應認定原告趙的各人債務,而不是原被告之間的夫妻***同債務。

5、關於向周和孫借款15600元的債務。該15600元由2011年11月18日借款5600元和2012年4月26日借款10000元組成。原告趙認為該借款時夫妻***同債務,借款用於支付租房費用。被告劉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趙的月平均工資為3489元,可以支付其生活、租房等費用,無借款支付房屋租金之必要,故該借款15600元,應認定是原告趙自行擴大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原被告之間的夫妻***同債務。

6、關於2012年8月8日向孫和周借款1萬元的債務。原告趙認為該借款時夫妻***同債務,借款用於支付房屋評估費用。被告劉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原告趙和證人孫關於該借款用途的陳述並不壹致,原告趙最終陳述該款用於支付房屋評估費用。房屋評估費用是原告趙為證明其主張而預付的費用,且該費用的承擔為題會在本案中進行處理,故該1萬元借款應認定是原告趙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原被告之間的夫妻***同債務。

關於被告劉主張的夫妻***同債務的問題

1、關於向劉、蔣借款60.5萬元的債務。被告劉認為該借款時夫妻***同債務,借款用於購房。原告趙認為不存在借款,是贈與。本院認為,該借款的《借據》經鑒定其形成時間與2011年2月為同時期,表明該借據系事後補寫。按其落款時間2009年11月20日,借款60.5萬元有25.5萬元未支付。被告劉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60.5萬元是劉、趙向劉父母***同借款,鑒於是被告劉父母,故該60.5萬元對劉、趙贈與的可能性較大。對於被告劉事後自願償還60.5萬元給劉父母,應作為被告劉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原被告的夫妻***同債務。

2、關於向劉借款22000元和向賀借款12000元債務。向劉借款22000元包括2011年9月8日借款12000元、2011年12月14日借款10000元。被告劉認為這些借款時夫妻***同債務,借款是用於償還房屋貸款。原告趙對此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被告劉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工資收入總額為70922.26元,而被告劉在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償還銀行房屋貸款總額為30000元,不難看出被告劉無借款銀行房屋貸款之必要,故該項借款應認定是被告劉自行擴大的個人債務,而不是原被告之間的夫妻***同債務。

綜上,本院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現被告同意離婚,故對原告請求判決離婚本院予以準許。關於其予劉某(原被告兒子)的撫養及探視問題,雙方均同意其予劉由被告劉直接撫養,但雙方就撫養費標準以及探視問題無法達成壹致意見。結合原告趙的工資收入實際,本院酌定原告趙按月75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劉某獨立生活時止。針對探視問題,結合原被告雙方及子女實際情況,本院認為以原告趙每兩周探視劉某壹次為宜,上午接走,次日17日前送回,對此被告劉應予協助。關於房屋分割。房屋經評估其價值為116.16萬元,被告劉主張要房屋,原告趙要求被告支付壹半的補償款。鑒於房屋尚有銀行貸款本金余額14萬元未償還,且雙方均同意被告劉主張房屋所有權,故可將尚欠貸款本金余額14萬元從房屋總價值中 扣除,貸款本金14萬元由被告劉負責償還,對扣除貸款後的房屋價值102.16萬元進行分割。由於被告劉主張房屋所有權,被告劉應當給予原告趙相應的補償。關於補償數額,鑒於被告劉需要直接撫養小孩,從均衡雙方利益出發,本院酌定房屋補償款為41萬元。關於原告趙認為被告劉存在家庭暴力、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以及虛構債務的情形原告應當多分財產的問題。原告趙關於被告劉存在家庭暴力和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證據不足,同時雙方均由擴大債務之行為,故原告趙的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於原告趙認為房屋內的個人衣物歸其所有,符合法律規定,該主張本院予以支持。關於被告劉在審理中打原告的損失賠償問題。鑒於被告劉是在審理中打原告趙,該損失賠償問題宜在本案中壹並處理。被告劉在審理中打原告存在過錯,應對原告趙因被打所產生的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趙未能舉證證明其誤工費的數額,現被告劉同意賠償原告趙誤工費、醫療費等損失700元,本院予以確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壹款、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壹款、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第壹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準許原告趙與被告劉離婚;

二、雙方所生壹子劉某由被告直接撫養,原告趙每月支付撫養費750元,至劉某獨立生活為止;原告趙每兩周探視劉某壹次,上午接走,次日17時前送回,被告劉應予以協助;

三、坐落於南京市下關區的房屋歸被告劉所有;南京銀行貸款本金金額14萬元由被告劉負責清償;房屋內原告趙的個人衣物歸原告所有;

四、被告劉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原告趙房屋補償款41萬元;

五、被告劉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損失700元(已給付);

六、駁回原告趙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68元、鑒定費17100元、鑒定人出庭費300元,合計22568元,此款已由原告趙預付12868元,被告劉預付9700元,由原告趙負擔6000元,被告劉負擔165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重菊

代理審判員 李義軍

人民陪審員 劉繼紅

二0壹二年十壹月二十三日

見習書記員 卞蓉

成功爭取子女撫養權經典案例三成功爭取1歲半男孩撫養權

離婚成功爭取1歲半男孩撫養權-六合區離婚案

南京市六合區離婚案

女方成功離婚-獲取1歲半男孩撫養權

案件介紹:

委托人因離婚糾紛和撫養權無法與丈夫達成壹致,故訴至法院並委托知名南京離婚律師莊律師全程代理。

案件結果:

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子女撫養權歸我方,對方支付20%撫養費。

律師點評:

本案庭審過程中,被告壹直不同意離婚,並且堅持子女由其撫養,我方除了向法庭提供了大量的訴訟證據以及多分律師意見外,更加深入淺出做被告思想工作,但被告仍然無法想通,庭審結束,莊律師再次致函承辦法官希望其結合本案的綜合情況,再次約談被告將本案和諧解決。

最終法庭再次和被告溝通之時,被告同意如原告堅持離婚,子女撫養權可歸我方,但只願意支付500元每月撫養費。

至此本案終結,當事人非常滿意案件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