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計劃、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和評估通報等工作。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和引導,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第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文明單位、文明家庭和國家工作人員、教育工作者、先進模範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紀守法、明禮尚德,遵守市民文明公約、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規範,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第九條 鼓勵下列行為:
(壹)見義勇為;
(二)緊急救助;
(三)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人體器官(組織);
(四)慈善公益活動;
(五)誌願服務活動。第十條 提倡下列行為:
(壹)友善待人,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二)崇尚勞動,尊重勞動者,珍惜勞動成果;
(三)崇尚科學,反對封建迷信活動,自覺抵制邪教;
(四)文明節慶,文明婚喪嫁娶,文明、安全、環保祭祀;
(五)保護生態環境,節約能源資源,低碳出行,綠色消費,分類投放垃圾,減少汙染產生;
(六)遵守公***禮儀,在公***場合衣著得體,言談舉止文明,不大聲喧嘩,不說粗話臟話;
(七)文明上網,陽光跟帖,理性發言,傳播正能量;
(八)等候服務時依次排隊,使用電梯時先出後進,上下樓梯時靠右行走;
(九)乘坐公***交通工具時,先下後上,主動為老、幼、病、殘、孕和懷抱嬰兒的乘客讓座,不妨礙他人乘坐,不食用有刺激性氣味的食品;
(十)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遇機動車禮讓時快速通過;
(十壹)文明用餐,適量點餐,提倡“光盤行動”、餐後剩余食物打包,餐飲服務經營者應當主動提示或者勸導;
(十二)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
(十三)文明如廁,及時沖洗,自覺保持清潔衛生;
(十四)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
(十五)建設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風,弘揚尊老愛幼、平等相待、和睦相處、相互扶持、勤儉持家等家庭美德;
(十六)遵循學生認知規律和教育教學規律,弘揚尊師重教、崇智尚學的良好風尚;
(十七)弘揚沂蒙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自覺崇尚、學習、捍衛英雄烈士,積極參加“雙擁”和軍民***建活動;
(十八)其他有益於社會文明和進步的行為。第十壹條 遵守公***秩序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從建築物、構築物中拋擲物品;
(二)在公***場所開展廣場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時,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損毀、侵占公***設施設備,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無障礙通道;
(四)在互聯網上編造或者傳播暴力、淫穢、虛假信息,侵害他人名譽、隱私等合法權益的信息和違背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在醫院、學校聚眾鬧事,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和教職工;
(六)其他違反公***秩序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第十二條 遵守環境文明行為規範,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在建築物、構築物的外墻、樓道、樓梯和人行道、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亂塗亂畫或者非法張貼、掛置宣傳物品;
(二)在學校、醫院、廣場等公***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宣傳品;
(三)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頭、塑料袋、飲料瓶(盒)等廢棄物,亂吐口香糖,亂倒汙水;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在室內公***場所、公***交通工具和其他有禁煙標識的場所吸煙;
(五)在公***綠地內折摘花木果實、踐踏草坪;
(六)在法律、法規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水域內從事洗滌、遊泳、捕魚等活動;
(七)在法律、法規和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或者限制的區域和時段燃放煙花爆竹;
(八)在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的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
(九)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露天焚燒稭稈,在城市建成區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的其他區域內露天焚燒樹枝、落葉等產生煙塵汙染的物質;
(十)在城鄉道路拋撒焚燒冥紙、遺物和其他喪葬祭奠物品;
(十壹)將建築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在運輸途中丟棄、遺撒建築垃圾;
(十二)其他違反環境文明行為規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