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壹十三條為了確定死亡原因,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解剖屍體或者開棺檢驗,並通知死者家屬到場,在屍檢通知書上簽名或者蓋章。
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不影響屍檢或者開棺檢驗,但應當在屍檢通知書中註明。對於身份不明的屍體,無法通知死者家屬的,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醫學屍檢中應註意的問題:
1.醫學屍檢的時限:《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四十八小時內進行屍檢。拒絕或者拖延屍檢超過規定時間,影響死因認定的,由拒絕或者拖延的壹方承擔責任。”
《北京市屍體檢驗暫行規定》規定:“符合屍體低溫保存條件的(連續低溫保存,溫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可以延長至7天。”
因此,醫患雙方應決定是否及時進行屍檢,以便給屍檢機構及時進行屍檢留下必要的準備時間。另外,既然醫學屍檢決定權在患者家屬,那麽家屬是否同意醫學屍檢,應該有書面的簽字文件。家屬未在規定時間內簽署同意或不同意的,應視為家屬放棄醫學屍檢。
2.醫學屍檢的性質:醫學屍檢是指屍體解剖規則中規定的病理解剖,其目的是為了明確死亡原因,確認臨床診斷。
需要強調的是,屍檢只能確定死亡原因,屍檢結果是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的重要參考。對診療過程中是否存在不當或過錯作出傾向性或結論性的意見,超出了屍檢工作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