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必須在美國才能申請綠卡。雖然申請時不需要提供該人在美國的證據,但應保留相關證據,如I-94表格、護照和簽證復印件,以供移民驗證。因為在美國人們只能申請綠卡,所以分居的夫婦壹般不能同時申請。比如丈夫在美國工作,通過專業移民申請綠卡,而妻子仍然生活在美國境外。妻子不能和丈夫同時申請。在這種情況下,丈夫應該在獲得綠卡後立即申請所謂的I-824,即要求批準其綠卡的相關移民部門通知美國海外領事館允許妻子以綠卡身份與丈夫團聚。如果丈夫向美國移民局的地區中心申請綠卡,該中心將直接批準他的綠卡,丈夫應立即將申請發送到I-824。如果中心將其綠卡申請轉移到當地移民局,丈夫應該在面試時立即申請I-824,這樣可以節省很多時間。需要註意的是,夫妻先結婚,丈夫後拿到綠卡。在這種情況下,妻子不需要按照所謂的時間表等待很長時間來申請綠卡。從法律程序上看,如果丈夫拿到綠卡後結婚,提出所謂的親屬移民第二優先申請,要等很久,結婚後才拿到綠卡,申請是為了夫妻團聚(跟
來加入),這樣就不用等檔期了。所以在美國拿到綠卡後,如果為配偶申請綠卡,壹定不是申請I-130,而是I-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