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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了個人原因離職但非自願。

妳想問的是簽了個人原因離職卻不願意怎麽辦?如果妳因為個人原因簽署了離職聲明,但不是自願的,妳可能需要采取壹些措施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是壹些妳可以考慮的步驟:

1.協商:首先嘗試與用人單位協商,看是否有可能通過協商解決問題。

2.勞動行政部門舉報:協商不成,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單位改正。如果因此給員工造成損失,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要求出具離職證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如果公司拒絕出具離職證明,妳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投訴。

4.申請失業金:如果公司沒有支付經濟補償金,妳也可以到勞動局申請失業金。

5.提供證據:如果妳能證明妳是被迫簽署離職聲明的,那麽妳可能不需要因為個人原因離職。這種情況下,妳需要提供相關證據,比如證人證言或者其他相關證據。

6.拒絕不合理要求:如果公司要求妳簽署不合理的離職理由,妳有權拒絕,並要求公司根據解除勞動關系的實際原因出具離職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