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訂和解協議需要註意什麽?
在簽訂和解協議時,要註意和解的內容,比如和解款的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是否符合自己的意願,其次要看協議中是否有損害自己權益的條款,比如接受和解款後不起訴此事。註意違約責任條款。最後雙方簽字蓋章,並附上日期。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壹條。
當事人可以自願協商達成和解協議,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對象、期限、地點和方式。和解協議壹般采用書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
(二)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二、和解協議不履行怎麽辦?
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執行過程中,壹方當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的和解協議的,經對方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和解協議已履行部分予以扣除。
需要註意的是,申請恢復執行原法律文書也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申請執行的期限,規定雙方或者壹方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六個月。
2008年6月4日頒布的新訴訟法將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至兩年。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因為原有的規定在實踐中往往使願意努力執行判決或裁定的當事人感到為難,因為籌集資金需要很長時間,而申請執行的期限又太短,往往影響當事人自動履行義務。
此外,很多個人或單位作為債權人,由於對這壹規定不甚了解,往往會錯過申請執行的期限,使自己的合法權益無法再通過執行得到法院的保護。
因此,為了更好地維護法院判決、裁定的尊嚴,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新增規定將當事人申請執行的期限延長至兩年,無論公民個人還是單位,與訴訟期限相壹致,這對於維權當事人來說無疑是壹件好事。
實踐中,很多當事人對《執行和解法》的規定不理解,尤其是對申請恢復執行期限的規定。
如果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協議,且執行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那麽債權人的實體權利仍然可以得到保護。
在這種情況下,權利人可以在不超過訴訟時效的期限內,執行和解協議,通過訴訟解決。
關於和解後能否提起訴訟,主要有三種情況:普通第三方調解沒有強制執行,悔過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機構對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這時候妳就需要提供證據來證明妳的主張。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調解書。這是可以強制執行的,壹旦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不可能因同壹糾紛單獨上訴或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