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處置掉這個住房孩子權益份額,是為了孩子學習,醫療,或者生活的必須的證明,而且該證明經過公證,房管部門認可。這種情況下可以處置未成年人名下住房。
處置孩子住房,需要孩子出生醫學證明,戶口本,孩子合法監護人(爹媽)持有各自身份證,戶口本,婚姻情況證明,代替孩子簽字辦理過戶手續。
所以,這種情況下,處置孩子名下住房權益,需要孩子親生爹媽壹起簽字辦理手續。1、產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更換權屬證書
房產證持有人可以根據個人意願和實際需要自由決定是否更換為 不動產權權屬證書。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壹百零五條 本實施細則施行前,依法核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繼續有效。不動產權利未發生變更、轉移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強制要求不動產權利人更換不動產權屬證書。
2、不動產應當依法登記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註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辦理所屬各區的不動產登記。
3、不動產登記所需要的材料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六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壹)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材料、授權委托書;
(三)相關的不動產權屬在證明材料、登記原因證明文件、不動產權屬證書;
(四)不動產界址、空間界限、面積等材料;
(五)與他人利害關系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條例實施細則規定的其他材料。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範文本等信息。
4、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受理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壹條 登記事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
領取房產證前到房管局簽名這個手續叫房屋確認產權手續。顧名思義就是在房管局簽字確認這個房子的歸屬!
註意事項:
1.仔細核對證書的數量,如果約定取得兩證,壹定要核驗是否齊全;
2.仔細核對房產證的記載
3.核對“他項權利”壹欄記載的抵押事項。
4.索要繳納稅費的正式發票。
提示:及時查詢房屋產權狀態
即使委托代辦房產證,也有必要及時向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查詢所購房屋的產權狀態,如果發現“危險情況”,如開發商非法設定抵押等,可以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