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向勞動局投訴,勞動局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當場受理。受理後應先進行調解,調解時間為十五天。調解不成,勞動者請求仲裁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用人單位建立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鑒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鑒定的規定;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所謂勞動投訴後的效力,無非就是勞動局對員工投訴做出的最終處置結果。壹些小縣城的勞動局在處理勞動爭議的過程中,可能會和公司的壹些負責人發生權錢交易,所以普通勞動者在這些地方維權往往非常困難。如果投訴無果,他們必須抓緊時間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十四條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