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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反MLM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發布《MLM管理辦法》的命令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傳銷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MLM是生產企業不通過商店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壹種經營方式。包括多層次傳銷和單層次傳銷。

多級傳銷是指生產企業通過發展兩級以上傳銷人員,而不是通過門店銷售,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壹種經營模式。

單級傳銷是指生產企業通過發展壹級傳銷人員直接向消費者銷售產品,而不是通過門店銷售的壹種經營模式。

第三條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傳銷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條禁止外國(地區)企業和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直接從事傳銷活動。

第五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傳銷活動的企業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二章MLM企業的審批和登記

第六條從事傳銷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二)企業註冊資本500萬元以上;

(三)在中國銷售本企業生產的產品;

(4)產品質量經有關部門檢驗合格;

(五)有符合要求的傳銷組織和完善的傳銷人員管理制度。

第七條從事傳銷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事先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審查合格的,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八條申請傳銷的企業應當向審批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壹)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分支機構營業執照;

(3)企業狀況,包括投資規模、生產場地、技術條件和分支機構等。;

(四)傳銷行動計劃,包括參與傳銷的條件和程序、傳銷人員報酬計算方法、退出傳銷的方法、傳銷人員行為規範、培訓管理措施及相關材料;

(五)申請傳銷的地區;

(六)傳銷產品的品種、型號、商標;

(七)MLM產品質量檢驗證書;

(八)傳銷產品的銷售價格為成本價;

(九)退貨、索賠和售後服務措施;

(十)傳銷企業與傳銷人員的合同樣本和傳銷人員證樣本;

(十壹)法律法規或審批登記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前款所稱核準登記機關,是指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同)。

第九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審查合格的申請多層次傳銷或單層次傳銷的企業進行審查,並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對經批準的多級傳銷企業或單級傳銷企業,分別頒發《多級MLM經營批準證書》和《單級MLM經營批準證書》。

經批準的多級傳銷企業或單級傳銷企業,應在領取《多級MLM經營批準證書》或《單級MLM經營批準證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的變更登記。

第十條經批準的傳銷企業增加或者減少傳銷分支機構、變更傳銷產品範圍或者終止傳銷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程序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經批準的MLM企業變更本辦法第八條第(四)、(八)、(九)、(十)項內容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審批登記機關備案。

第十壹條MLM企業不得轉租或轉讓MLM經營權。

禁止單級傳銷企業從事多級傳銷活動。

第三章MLM活動的參與者

第十二條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可以作為傳銷人員。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傳銷人員:

(壹)機關工作人員;

(二)現役軍人;

(3)全日制學生;

(四)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兼職經商的其他人員。

多層次MLM企業的MLM人員必須在企業從事多層次MLM的行政區域內具有常住戶口。

第十三條傳銷企業應當在傳銷人員參與傳銷前如實告知下列事項: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分支機構營業執照核準登記的事項;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的傳銷產品品種和傳銷區域;

(三)MLM的發展現狀和規劃;

(四)MLM企業的經營規則和交易須知;

(五)傳銷產品的價格、性能、用途和質量檢測結果;

(六)參與傳銷的條件。

前款通知的事項應當經MLM人員書面確認。

第十四條傳銷企業應當與傳銷人員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主要條款應包括:

(壹)傳銷者的權利和義務;

(二)傳銷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條件、計算方法、繳納程序和方式;

(三)產品質量責任;

(四)產品退貨的期限、方式和費用;

(五)MLM人員退出傳銷的方法;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經批準的傳銷企業不得以繳納會員費、保證金或者認購壹定數量的產品作為參與傳銷的條件;不得收取MLM人員培訓費、手續費等各種費用,不得強制MLM人員購買相關資料。

第十六條MLM人員可以自由撤出MLM活動。傳銷人員退出傳銷活動時,可以將未售出的產品返還給傳銷企業,傳銷企業應當接受返還。但是,除非由於傳銷者的過錯導致產品損壞且無轉售價值。

傳銷人員自加入傳銷組織之日起30日內退出傳銷組織,並將未售出的產品返還傳銷企業的,傳銷企業應當退還全部貨款。

傳銷人員自加入傳銷活動之日起30日後退出傳銷,要求傳銷企業返還未售出產品的,傳銷企業在返還貨款時,可以按照合同約定扣除壹定費用,但扣除的費用不得超過返還貨款的10%。

在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退貨情況下,MLM企業可以從退還MLM人員的貨款中扣除按照退貨產品支付給MLM人員的報酬。

第十七條MLM企業不得強制MLM人員發展下線員工數量,也不得按照下線員工數量計算其報酬。

第十八條MLM企業應當加強對MLM人員的管理。

獲準的MLM公司必須在MLM人員參與MLM活動之前對其進行培訓。培訓內容應包括專業知識、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職業道德的教育。

傳銷人員從事非法傳銷活動,傳銷企業未盡到管理責任的,傳銷人員和傳銷企業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MLM企業聘用外國人作為員工,應當遵守國家關於外國人出入境和工作管理的有關規定。

業務培訓的授課教師應身份明確,無犯罪記錄。港、澳、臺人員或者外國人擔任講師,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四章是銷售銀行。

第二十條MLM企業和傳銷人員必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傳銷區域內從事傳銷活動,不得超出原註冊地的行政區域開展傳銷活動。

第二十壹條傳銷企業必須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的傳銷產品品種在中國境內銷售其產品。

MLM企業不得銷售法律法規禁止或者限制銷售的產品,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認為不適宜從事傳銷的其他產品。

第二十二條因傳銷產品質量問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傳銷企業或者傳銷代理人要求退款或者賠償,傳銷企業或者傳銷代理人必須退款或者賠償。

消費者可以在購買產品之日起30天內隨時提出退貨要求。MLM公司和經銷商必須接受退貨,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任何費用。但是,因消費者的過錯造成產品損壞且無轉售價值的除外。

退貨或賠償消費者後,根據與MLM公司簽訂的合同,MLM公司應承擔責任的,可以向MLM公司要求賠償。

向消費者銷售產品的MLM企業和MLM人員應立即結算,禁止預付款交易。

第二十三條傳銷產品的價格水平不得明顯高於同壹地區、同壹時期、同壹檔次同類產品的市場平均價格。禁止價格欺詐。

第二十四條MLM企業不得對MLM人員的工作性質、收入以及MLM產品的質量、用途、產地、使用效果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誘導其參加MLM、購買產品。

MLM企業的廣告、培訓、集會不得涉及不利於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內容,不得進行宗教、迷信宣傳。

第二十五條MLM人員向消費者銷售產品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向消費者出示MLM人員證件。MLM人員證書應貼有本人照片,註明本人姓名、身份證號、產品品種、MLM地區,並加蓋MLM企業公章;

(二)銷售產品時,告知消費者傳銷企業和傳銷者本人的聯系地址和聯系方式;

(三)向消費者如實說明MLM產品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使用方法、使用效果、註意事項和售後服務,向消費者說明退貨的條件、期限和方式,不得就上述事項作虛假的或者引人誤解的說明和宣傳;

(四)對應當論證的產品使用進行論證;

(五)在合理時間內進行傳銷活動;

(六)進入消費者住所推銷產品時,應事先征得消費者同意,消費者示意退出或表示不便時,必須退出;

(七)向消費者出具購貨憑證。購買憑證應有MLM企業的公章和MLM人員的簽名。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傳銷企業應當在每季度結束後15日內,記錄傳銷人員數量、銷售產品數量和金額、支付給傳銷人員的報酬等情況。與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

第二十七條傳銷企業的培訓方案應當報原登記註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培訓計劃應包括教學內容、場地、人數、時間和講師。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對傳銷企業的銷售培訓活動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發現的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

屬於有關部門管轄的行為,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MLM企業除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保存有關資料外,還應當保存下列資料至少5年,並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壹)產品傳銷的原始憑證、賬冊、銀行賬單、運輸、保管單據;

(2)記錄MLM人員姓名、地址、身份證號碼和號碼的名冊;

(3)培訓MLM人員;

(四)向傳銷人員支付報酬的記錄和憑證;

(五)與傳銷有關的其他材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企業或個人違反本辦法,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壹)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壹款、第二十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傳銷產品、銷售所得和違法所得,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以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二款規定,擅自開展多層次傳銷的產品、銷售所得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單級傳銷資格。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規定,提交虛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欺騙手段取得傳銷企業登記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的規定處罰。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壹條第壹款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五十九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第(六)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五)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壹條規定的,由傳銷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七十壹條或者《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第壹款第(四)項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傳銷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傳銷企業終止傳銷者資格。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責令MLM企業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取消其MLM資格。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沒收傳銷產品、銷售所得和違法所得,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以罰款。

(八)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壹款、第三款規定的,由傳銷企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傳銷者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責令傳銷企業終止傳銷者資格。

(九)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核準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MLM企業限期改正。企業拒不執行的,沒收傳銷產品、銷售所得和違法所得,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處以罰款。

(十)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壹)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對MLM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責令MLM企業終止其MLM人員資格。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壹條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