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壹方以個人名義借款,另壹方不知情且未簽字的,按照最新司法解釋,由債權人承擔舉證責任。債權人應當證明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生產經營。如果債權人不能承擔舉證責任,此時該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也就是說,根據最新規定,如果配偶壹方對債務不知情,除非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家庭生活,不知情的配偶無需承擔債務償還責任。只有認定為夫妻同債,夫妻雙方才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對於夫妻壹方的個人債務,另壹方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既不需要以同壹財產清償,也不需要以個人財產清償。我國民法典規定,夫妻債務歸入同壹債務,雙方簽訂同壹債務或者事後壹方追認。對於未經同壹意思確認的債務,屬於壹方的個人債務,不知情的壹方無需承擔責任。
丈夫和妻子的債務如下:
1,夫妻以協議形式約定* * *債務相同;
2.夫妻雙方因承擔家庭* * *生活而產生的債務;
3.因夫妻雙方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或者因夫妻壹方生產經營產生的債務,相應的經營收入主要用於家庭或者配偶分擔債務;
4、夫妻雙方或其中壹方因治病,而為負有法律義務的人治病的債務;
5.夫妻雙方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
6.夫妻雙方因贍養義務人贍養老人而發生的債務;
7.為支付配偶雙方或壹方的培訓費或教育費而發生的債務;
8.為支付適當和必要的社交費用而發生的債務。
綜上,在判斷是否屬於夫妻同壹債務時,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債務的實際簽署人來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以同壹簽名或者壹方追認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債。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