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辦理相關社會事務時,無法用合法身份證件證明的事項,需要公安派出所證明的,由公安派出所根據具體情況辦理。主要包括以下九種情況:
1.戶口登記事項變更更正證明。
2.銷戶證明。
3.親屬關系證明。
4.被拐賣兒童的身份證明。
5.撿拾棄嬰(童)報告證明。
6.非正常死亡證明。
7.臨時身份證明。
8.無犯罪記錄證明。
9.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公安派出所證明的其他情形。
擴展數據:
近年來爭議的證明:
第壹,證明“我爸爸是我爺爺的兒子”;
父母離異後,母親去了國外生活,沈陽小夥關黎明獨自和父親生活。然而,他的父親死於突發的心肌梗塞。作為唯壹繼承人,他想繼承父親的遺產,卻被要求證明已故父親是已故祖父母的兒子。
第二,捐腎救女還必須證明是母親:
佛山禪城的馮女士是壹名尿毒癥患者,需要腎移植才能存活。馮女士的母親高阿姨不忍心看著女兒受病痛折磨,決定把自己的壹個腎捐給女兒。但是手術費也是有準備的,但是醫院說只寄了壹張紙,說是為了“證明我媽是我親生母親。”
第三,子女在吸收存款時需要證明“我爸是我爸”:
戶縣梁先生70多歲的父親腦部受傷,昏迷了3個月。高額的醫藥費讓梁先生無法承受,想從父親的存折上取5000多元,但銀行提出:要麽出具夫妻關系證明,要麽出具父子關系證明。由於長期沒有檔案,梁先生的母親無法證明“我丈夫是我丈夫”,梁先生自然也無法證明“我父親是我父親”。
老人被要求證明他還活著?
Xi安某社區允許70歲以上的老人領取保健補貼,但70多歲的王老頭很惱火:“每次都要證明我們還活著。”街道辦回應,稱這是無奈之舉,因為之前也有過有人主動的情況。
鹽城市公安局-關於印發《關於改進和規範派出所出具證明工作的意見》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