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蓋公章不簽名是我國特有的文件認證方式。法律上,簽名代表個人對文件內容的負責和確認,而公章只代表公司、機關或組織對文件內容的名義認證。所以,如果只蓋公章不簽名,文件的效力會大打折扣。壹般情況下,合同等重要法律文件需要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才能生效。如果只加蓋公章而沒有簽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未對文件內容進行確認和負責,將導致文件法律效力的風險。但也有少數文件只需要公章認證,比如《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聘用合同。只要在聘用合同中使用了公司印章,並且沒有法律禁止或限制對公章的認證,那麽該合同就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
公章被盜或偽造,證件還有效嗎?如果公章被盜或偽造,證件的有效性也會受到影響。因為公章是單位名稱中證明文件的唯壹標誌,如果公章被盜或偽造,就無法確定公章是否真實有效。因此,建議使用安全可靠的方法保護公章,防止其被濫用、盜用或偽造。
加蓋公章不簽字並不完全有效,因為簽字代表個人對文件內容的確認和負責,而公章只是代表單位名義的證明文件。但也有少數文件只要求公章認證。此外,如果公章被盜或偽造,證件的有效性也會受到影響,因此必須采取措施保護公章的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