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被執行人作虛假報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處以罰款或者拘留。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扣押、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收入。但是,被執行人及其扶養人必要的生活費應當保留。人民法院扣繳、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必須由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辦理。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拒絕到場者,不影響執行。被執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單位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對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執行人必須開列清單,由在場的人簽名或者蓋章,交給被執行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1,申請人撤回申請;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已被撤銷;
3.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無義務承擔人;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5.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九條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申請中止或者中斷執行時效的,適用法律關於訴訟時效中止或者中斷的有關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約定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