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的電子送達文書不簽收也是可以的。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內容可以得知,電子送達後沒人簽收,法院會選擇公告送達。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果是原告,不簽收開庭傳票,視為撤訴。如果是被告,不簽收,法院可以缺席審理,視為被告放棄舉證質證答辯的權利。如果是裁判文書,不簽收,不影響文書生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
經受送達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送達訴訟文書,但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達的,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