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申請項目:
申請查封xx公司(xxx人)位於xxxxx的房屋X。
事實和理由:
妳院已受理申請人訴xxx壹案,現正在審理中。因被申請人有轉移財產的可能,導致人民法院未來生效的判決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申請人特此向妳院申請查封上述財產,並願請妳院作出裁定。
我在此傳達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xxx公司(或xxx個人)
x年x月x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零二條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第壹百四十壹條在偵查活動中發現的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種財物和文件,應當予以查封、扣押;不得查封、扣押與本案無關的財物和文件。
對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動用、調換或者損毀。
第壹百四十二條查封、扣押的財物和文件,應當與在場的見證人和持有人核對清楚,當場開列清單壹式兩份,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壹份交持有人,壹份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