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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法要求財務會計報告由誰簽字蓋章?

為了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完整,

根據會計法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負責人包括:1。單位負責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代表單位行使職權的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2.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指壹個單位中,根據內部職責分工,分管會計工作的若幹負責人。3.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指單位主管會計工作的中層領導,起組織管理包括會計基礎工作在內的全部會計工作的作用。在會計法中,會計機構負責人和會計主管人員被賦予了特定的含義。會計機構負責人是指單獨設置會計機構的單位配備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指不具備條件單獨設立會計機構的單位,在有關機構中負責財務工作的人員,或者由專職人員指定的辦理財務會計業務的負責人。4.總會計師:根據會計法,設有總會計師的單位,還應由總會計師簽字蓋章。《會計法》要求國有及國有資產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有總會計師,但並沒有強制規定其他單位必須設有總會計師。所以只要單位有總會計師,不管是法律規定的還是單位自己要求的,都必須由總會計師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字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