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包括:
(壹)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其次,法院有核實證據的權力,也就是說法院在采信證據之前要核實相關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案件調查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可以作為刑事訴訟的證據。
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無論是誰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無論證據屬於誰,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第60條規定,任何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壹個身心有缺陷或年幼,不能明辨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做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