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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的筆跡能否鑒定

15年前的筆跡可以鑒定。筆跡檢驗的對象是案件中的各種筆跡物證。通過對比研究個人書寫的習慣和根據筆跡的特征,對比兩部筆跡進行鑒別,即使是15年前的筆跡,依然可以鑒定出來。筆跡的壹般特征包括筆跡的熟練程度、大小、間隔、傾斜度、連貫性、均勻程度、字型和壓力的大小等;筆跡的個別特征包括運筆、搭配比例、筆順、字的寫法、標點符號的寫法等。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鑒定委托書生效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鑒定。鑒定事項涉及復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鑒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準,完成鑒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壹般不得超過三十個工作日。鑒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對鑒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鑒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鑒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鑒定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