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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勞動仲裁程序

法律主觀性:

廣州勞動仲裁程序如下:(1)申請仲裁時,申請人(用人單位或勞動者)須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申請書正本1份,根據被告人數提交若幹份;同時還需要出具法人資格證明或公民身份證明,提供與本次爭議相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如勞動合同、辭退、開除證明、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等。).(2)受理區勞動爭議仲裁處經辦人員核對上述資料齊全時,予以受理。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立案審批表》,及時提交仲裁委員會審批。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投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副本和應訴通知書發送給被告。要求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原件1份,根據投訴人數提交若幹份;出具法人資格證明或者公民身份證明;並提交與本次爭議相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3)庭審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審查,依法開庭審理,並制作庭審筆錄,依法處理調查結果,根據處理結果制作相應的仲裁法律文書(調解書或裁決書、決定書)。經理應在《法律文件審批表》相關欄目簽署意見。(4)審核仲裁辦副主任、主任對仲裁處理結果進行審核,並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目簽署意見(仲裁辦副主任為獨任仲裁員時,無需簽署審核意見),報仲裁委主任審批。(5)審批仲裁委員會主任對仲裁結果進行審批,並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目簽署意見。將所有相關信息和文件歸還給經理。(6)服務代理人將仲裁處負責人簽發的仲裁法律文書(調解書或裁決書、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客戶簽收《勞動爭議仲裁服務回執》。(7)結案代理人應填寫結案審批表,並提交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8)歸檔每年將有關材料按規定整理歸檔,移交檔案管理人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條* * *申請人應當提交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結束後,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終意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