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藝術簽名 - 要求改判的民事上訴

要求改判的民事上訴

我不知道如何寫民事上訴。以下是我關於民事上訴請求改判的範文。歡迎閱讀參考。

民事上訴請求改判1

上訴人:林xx(字號:廣州xx電腦城電腦經營部)

身份證號碼:35012 xxxxxxxx

地址:廣州市xX區xx路38-40號xx電腦城四樓xxX檔。

被上訴人:徐xx(字號:xx市xx區xx托運部)

身份證號碼:330823xxxxxxxxx

註冊地址:xX市xx區xxX路12號24號鋪

現經營地址:廣州xx航運中心xx檔xx托運部。

上訴人不服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XXX)第1號民事判決,與被上訴人運輸合同糾紛壹案,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壹審判決,依法支持上訴人壹審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1.運單上沒有詳細記錄貨物是被上訴人的過錯造成的,上訴人已經提交了關於貨物內容和價值的完整證據。壹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托運的貨物內容和價值不明,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304條的規定當然要求托運人向承運人準確註明貨物運輸的必要信息,但托運人不是法律專家。如果托運人不知道法律的這壹規定,

需要作為專業運輸企業的承運人進行提醒或查詢,或者提供詳細的運單要求托運人申報貨物運輸的必要情況,但本案中,被上訴人未能做到這壹點。

據證人郭稱,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在受理業務時,只詢問了收貨人和聯系電話,沒有詢問上訴人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和價值。

所有關於這些貨物運輸的欄目都是被上訴人在沒有詢問的情況下填寫的,上訴人只在運單上簽字。

即使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自己填寫運單,由於運單中欄目設置簡單,上訴人也無法詳細申報。

運單中貨物名稱壹欄的空間太窄,無法寫下全部六種貨物名稱;運單上沒有貨物性質、重量、體積欄目,被上訴人處沒有稱重貨物的地磅;

運單中沒有要求托運人申報貨物實際價值的欄目,雖然有?申報價值?欄目需要涉及商品的價值,但是根據?托運人應該知道什麽?中等?保險費率按0.3%收取?這個表達,

本欄專為保險費的計算和支付而設。上訴人壹旦填表,就意味著選擇了保險運輸,這顯然不屬於托運貨物實際價值的特別聲明條款。

可見,被上訴人至少在制作提單和接受運輸業務時,並沒有認為有必要以書面和口頭方式詳細了解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和價值。

被上訴人的提單設計簡單,不能準確顯示貨物運輸所需了解的詳細信息;被上訴人沒有要求上訴人自己填寫運單申報貨物。

也沒有要求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提供的運單的欄目之外,另列壹份詳細列明貨物名稱和實際價值的書面貨物清單,只是填寫了運單,沒有詢問上訴人貨物的情況。

因此,運單中未詳細記錄貨物是被上訴人自身對貨物的極度疏忽所致,上訴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2.在壹審中,上訴人提交了以下證據來證明所交付貨物的內容和價值:

a .上訴人的營業執照證明上訴人有權處理寄售貨物;

b .上訴人前任(李庚明)的銷售證明和營業執照——證明該交易合法、真實;

C.收貨人證書和營業執照——證明發貨人和收貨人之間交易的真實性和內容;

4 .證人郭的證言(已到庭接受質證)——證明上訴人對運單及所運貨物的權利。

上訴人提交的關於貨物實際價值的壹系列證據,以被上訴人丟失了全部應安全按時交付的貨物為前提,足以形成完整的證據鏈,證明上訴人交付貨物的具體內容和價值。

本案中,被上訴人僅口頭否定了上訴人提交的上述證據,但未提供相應的反駁證據。法院要求上訴人承擔更多的舉證責任是不公平的。

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二條、第七條、第七十二條的立法精神,應當確認上訴人提交的證據的證明力。

綜上兩點,在運單上對貨物的詳細描述是被上訴人的過錯所致,且上訴人已提交了關於貨物內容和價值的完整證據的前提下,

壹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托運的貨物內容和價值不明,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上訴人主張的貨物的內容和價值應得到認可。

第二,運單中關於賠償金額的格式條款無效,因為違反了合同法的規定。壹審法院判決被上訴人依據該條款進行賠償是錯誤的,明顯混淆了托運人參與保險的權利與承運人賠償義務的界限。

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運單是被上訴人事先擬定的格式條款,用於處理不特定對象時重復使用,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

其中?托運人應該知道什麽?第三條和第四條將承運人的賠償責任分為兩種情況:托運人參加保險,承運人按照保險進行賠償;托運人未投保的,承運人的賠償責任以受損貨物運費的五倍為限。

就其含義而言,被上訴人表達了強烈的願望,要求上訴人主動投保貨物運輸保險。

但托運人對運輸貨物投保只是為了彌補承運人責任可能的不足,托運人有權選擇是否向保險公司投保和是否足額投保。

這與承運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是完全不同的法律關系。

承運人不能通過與其賠償責任無關的保險合同關系主張免責。

本案被上訴人通過格式條款將托運人參加保險與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直接掛鉤,參加保險的托運人賠償僅限於保險,未參加保險的托運人賠償僅限於受損貨物運費的5倍。

明顯混淆了托運人參加保險的權利與承運人賠償義務的界限,實際上規定了貨物運輸保險是托運人的必要義務,實際上免除了其賠償責任。

不符合合同法第五條?應該遵循公平的原則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保險法》第四條和第十四條的保險合同自願訂立原則。

那麽被上訴人的運單呢?托運人應該知道什麽?第3條、第4條和?請按貨物實際價格投保,還是按運費的五倍賠償?合同的格式條款無效,因為它違反了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

因此,被上訴人賠償貨物損失不應受運單中上述格式條款的約束,而應符合《合同法》第三百壹十二條的規定。按照交貨時或應交貨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

三、被上訴人未在運費單或保價協議中提供完整的欄目,導致上訴人無法選擇保價運輸。壹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沒有選擇投保條款,應當承擔自己選擇的後果。

被上訴人提供的運單?托運人應該知道什麽?第3列表示:?我們公司實行保險運輸?,但使用了以下單詞和其他相關列?保險?壹句話,比如?拿保險?、?由保險支付?、?保險費?、?不參加保險簽名?等壹下。

因此,我們認為以下欄目包括?申報價值?柱子都是為了保險。

既然被上訴人宣稱要進行保價運輸,被上訴人作為標準合同的提供方,應當在運費單中提供完整的保價協議,該協議應當包括:a、基本賠償金額協議;b .保險價格欄:保險金額和保險費用。

兩項缺壹不可,尤其是投保壹欄。

但被上訴人的運單並未提供相關保價欄供上訴人對貨物進行投保,被上訴人也未向托運人提供另壹份投保合同或單據。

可見,投保協議實際上並未成立。

本案中,被上訴人有責任提供完整的投保協議欄目或文件,因此投保協議不成立的法律後果只能是不發生限制被上訴人賠償責任的法律效力,被上訴人應當按照《合同法》規定的原告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壹審判決存在明顯錯誤,請改判。

我在此傳達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林xx

代理人:XXX,XXX。

要求修改第2句的民事上訴

上訴人:林XX(字號:廣州XX電腦城電腦經營部)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

地址:廣州市XX區XX路38-40號XX電腦城四樓XXX檔。

被上訴人:徐XX(字號:XX市XX區XX托運部)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

註冊地址:XX市XX區XXX路12號24號鋪

現經營地址:廣州XX航運中心XX檔XX托運部。

上訴人不服廣州市XX區人民法院(XXX)第1號民事判決,與被上訴人運輸合同糾紛壹案,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壹審判決,同意離婚程序。

並依法支持上訴人的壹審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1.運單上沒有詳細記錄貨物是被上訴人的過錯造成的,上訴人已經提交了關於貨物內容和價值的完整證據。壹審法院認為,上訴人托運的貨物內容和價值不明,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1.《合同法》第304條的規定當然要求托運人向承運人準確註明貨物運輸的必要信息,但托運人不是法律專家。如果托運人不知道法律的這壹規定,

用於提醒或查詢需要專業運輸企業的承運人,或提供詳細的運單要求托運人運輸貨物,但本案中,被上訴人未能做到這壹點。

據證人郭稱,被上訴人的工作人員在受理業務時,只詢問了收貨人和聯系電話,沒有詢問上訴人貨物的名稱、性質、數量和價值。

所有關於這些貨物運輸的欄目都是被上訴人在沒有詢問的情況下填寫的,上訴人只是在運單上簽字。

即使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自己填寫運單,由於運單中欄目設置簡單,上訴人也無法詳細申報。

運單中貨物名稱壹欄的空間太窄,無法寫下全部六種貨物名稱;運單中沒有貨物性質、重量、體積、股東出資協議等欄目。

此外,被上訴人根本沒有地磅來稱量貨物;運單中沒有要求托運人申報貨物實際價值的欄目,雖然有?申報價值?欄目需要涉及物品價值,比較協議離婚手續。

但是根據?托運人應該知道什麽?中等?保險費率按0.3%收取?本欄專為保險費的計算和支付而設。上訴人壹旦填表,就意味著選擇了保險運輸,這顯然不屬於托運貨物實際價值的特別聲明條款。

可見,被上訴人至少在制作提單和接受運輸業務時,並沒有認為有必要以書面和口頭方式詳細了解貨物的名稱、性質、重量、數量和價值。

被上訴人的提單設計簡單,不能準確顯示貨物運輸所需了解的詳細信息;被上訴人沒有要求上訴人自己填寫運單申報貨物。

也沒有要求上訴人在被上訴人提供的運單的欄目之外,另列壹份詳細列明貨物名稱和實際價值的書面貨物清單,只是填寫了運單,沒有詢問上訴人貨物的情況。

因此,運單中未詳細記錄貨物是被上訴人自身對貨物的極度疏忽所致,上訴人對此不承擔責任。

2.在壹審中,上訴人提交了以下證據來證明所交付貨物的內容和價值:

A.上訴人的營業執照——證明上訴人有權處理寄售貨物;

b .上訴人前任(李庚明)的銷售證明和營業執照?證明交易合法真實;

要求修改第3句的民事上訴

上訴人(原審被告):XXX,男,漢族,出生於2005年6月1970 65438+10月65438+7月7日,

戶籍地:浙江省玉環縣

身份證號碼: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福建XXX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福建南安,

上訴人因原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對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1)第535號民事判決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