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中的傷者不簽字也是能結案的,但是不適用調解,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2、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當事人:
(壹)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二、交通事故責任書多久出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3、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4、逃逸交通事故尚未偵破,受害壹方當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並送達受害壹方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