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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規定必須送檢的材料

按規定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1、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2、用於承重墻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3、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4、用於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5、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6、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7、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8、用於道路路基及面層的材料或試件;

9、市政工程中,業主或監理單位項目總監認為與質量密切相關的材料或構件;

10、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試塊、試件和材料。

建設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應向施工單位、工程受監質監站和工程檢測單位遞交“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授權書”。授權書應寫明本工程見證人單位及見證人姓名、證號、見證人不得少於2人。檢測單位在接受委托檢驗任務時,須有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見證人應出示《見證人員證書》,並在檢驗委托單上簽名。檢測單位均須實施密碼管理制度。

綜上所述,施工企業取樣人員在現場抽取和制作試樣時,見證人必須在旁見證,且應對試樣進行監護,並和委托送檢的送檢人員壹起采取有效的封樣措施或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 第五十九條

建築施工企業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的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進行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對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檢驗應當有書面記錄和專人簽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