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二:公證書下來之後還能更改嗎 公證書當然不能自治擅自改,如果必須改的話可以去公證處申請,由公正人員來修改,加蓋公章,或者廢除原先錯誤的公證書,重新補辦新的公證書。
問題三:公證內容改動處加蓋公章 妳好, 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根據不同情況由公證機構復查,予以補證、更正,撤銷錯誤公證書。如果公證書沒有錯誤,那麽就不允許更改,只能重新公證相關事項。
《公證程序規則》
第六十三條 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壹)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
望采納,謝謝。
問題四:公證的救濟有哪些步驟 公證的救濟有哪些步驟?
1.公證書的復查。為及時糾正公證工作中的失誤和違法行為、提高公證質量、監督公證機構,公證法第39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根據《公證程序規則》第61條的規定,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1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1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0年。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所謂“公證書有錯誤”應當包含兩個方面的內容:壹是公證書證明的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或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公證的事項現實中並不存在;公證的事項被不恰當地誇大、縮小或遺漏;申請公證的文書簽名、印鑒系當事人偽造或變造的;申請公證的法律行為是在當事人受脅迫或者受欺詐的情況下作出的;公證機構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不以給付為內容等。二是公證書的制作不規範,表述不恰當。
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後,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承辦公證員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後,應當提出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公證機構對公證書的復查,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1)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2)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3)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4)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5)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必須註意的是,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而且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復查,作出復查處理決定,發給申請人。需要對公證書作撤銷或者更正、補正處理的,應當在作出復查處理決定後10日內完成。復查處理決定及處理後的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案卷。
公證機構辦理復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公證書被撤銷的,所收的公證費按以下規定處理:(1)因公證機構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全部退還當事人;(2)因當事人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3)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2.公證書內容爭議的訴訟。公證法第40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公證程序規則》第68條的規定更為明確:“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涉及當事人之......>>
問題五:證券會要求補充補正材料是指什麽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準
關於依據、條件、程序、期限的規定壹、依據《證券法》第壹百三十壹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正直誠實,品行良好,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經營管理能力,並在任職前取得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在任職前取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任職資格。證券公司不得聘任、選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前款規定的職務;已經聘任、選任的,有關聘任、選任的決議、決定無效。《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十六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並在下列期限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書面決定:……(四)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3條規定: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證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行使職責。二、條件《證券法》第壹百三十壹條:有《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第壹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壹)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註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7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壹)《證券法》第壹百三十壹條第二款、第壹百三十二條、第壹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三)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3年;(四)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8條規定: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壹)正直誠實,品行良好;(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第14條規定: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壹)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三、程序1、申請材料報送。天津轄區證券公司分支機構的負責人的任職資格,應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我局提出申請,提交相關任職資格申請材料。2、我局在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或要求補正申請材料。我局要求補正申請材料的,公司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申請材料仍然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我局將作出不予受理決定。3、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我局完成任職資格的審核,並向申請人出具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行政許可決定。審核期間,我局可以向公司提出書面反饋。公司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就書面反饋意見予以說明或解釋,逾期未說明或解釋的,我局將終止審核。公司書面反饋期間,不計算......>>
問題六:公證書打錯了壹個數字那壹頁正好有幾個人的簽名和手印怎麽辦? 去找公證處出具“補正公證書”~
問題七:什麽樣的公證書是不能更改或者撤銷的 除以下可更改或撤銷,其他都不會。公證程序規則第十章 公證爭議處理
第六十壹條
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壹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項公證之日起壹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但能證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復查的期限自公證書出具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二十年。 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載明申請人認為公證書存在的錯誤及其理由,提出撤銷或者更正公證書的具體要求,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六十二條
公證機構收到復查申請後,應當指派原承辦公證員之外的公證員進行復查。復查結論及處理意見,應當報公證機構的負責人審批。
第六十三條
公證機構進行復查,應當對申請人提出的公證書的錯誤及其理由進行審查、核實,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理: (壹)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辦理程序無誤的,作出維持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二)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僅證詞表述或者格式不當的,應當收回公證書,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補正公證書; (三)公證書的基本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應當作出撤銷公證書的處理決定; (四)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 (五)公證書的內容合法、正確,但在辦理過程中有違反程序規定、缺乏必要手續的情形,應當補辦缺漏的程序和手續;無法補辦或者嚴重違反公證程序的,應當撤銷公證書。 被撤銷的公證書應當收回,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 公證機構撤銷公證書的,應當報地方公證協會備案。
第六十四條
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復查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完成復查,作出復查處理決定,發給申請人。需要對公證書作撤銷或者更正、補正處理的,應當在作出復查處理決定後十日內完成。復查處理決定及處理後的公證書,應當存入原公證案卷。 公證機構辦理復查,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但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第六十五條
公證機構發現出具的公證書的內容及辦理程序有本規則第六十三條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應當通知當事人,按照本規則第六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六十六條
公證書被撤銷的,所收的公證費按以下規定處理: (壹)因公證機構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應當全部退還當事人; (二)因當事人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不予退還; (三)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的過錯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費酌情退還。
第六十七條
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撤銷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向地方公證協會投訴。
問題八:公證部分錯誤怎麽辦? 公證處會怎麽辦? 答:《公證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厲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並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而《公證程序規則》也規定,公證書的部分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可以出具補正公證書,撤銷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部分的證明內容;也可以收回公證書,對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部分進行刪除、更正後,重新發給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