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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的簽字不是本人簽字怎麽辦?

肯定是無效的。

(壹)代理簽名的法律規範

根據中國保監會133號《關於規範人身保險業務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投保人在訂立或變更保險合同前,需要征得被保險人同意的,被保險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的,必須由被保險人親筆簽名確認,不得由他人代簽。被保險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由其監護人簽字,不得由他人簽字。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因殘疾等身體原因不能簽字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簽字。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需要被保險人同意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

1.為他人購買身故保險,被保險人必須書面同意並認可保險金額,父母為未成年子女購買保險不受此限;

2.死亡保險單的轉讓或質押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

3.投保人指定或變更受益人須經被保險人同意;

4.為非法定婚姻關系、血親關系、贍養關系、扶養關系、撫養關系的第三人投保,應當征得被保險人的同意。

(二)簽名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後果。

關於代理簽名法律效力的討論,應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代表被保險人簽字。由於申請人是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如果申請人沒有在合同上簽字,就會涉及到合同是否成立的問題。《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沒有代理人的授權,超越授權或者代理人的授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對被代理人無效,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對方可以督促被代理人在壹個月內予以追認。委托人未聲明的,視為拒絕追認。在合同被確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撤銷應以通知方式作出。”因此,他人擅自代表被保險人簽訂、訂立保險合同,屬於無權代理行為。除非事後被保險人追認,否則應視為保險合同未成立。既然合同沒有成立,自然沒有法律效力。

值得註意的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壹方在簽字或者蓋章前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在保險實務中,投保單上的簽字雖為他人簽字,但投保人按照保險合同中的約定支付保險費的,根據《合同法》的上述規定,應認定投保人實際認可了代表投保人簽字的行為,合同應認定成立。保險合同符合生效要件的,保險合同包合法有效。

2.代表被保險人簽字。保險實務中,被保險人代為簽字有三種情況:(1)投保人代為簽字(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壹人);(2)保險公司的員工或代理人代表被保險人簽字;(3)上述情況以外的第三人對被保險人的簽字。這三種情況下的代理簽名,無論什麽原因,未經被保險人授權,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四條屬於身故保險的,應當認定為無效。除身故保險外,根據《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這種行為屬於無權代理,應認定為效力未定的保險合同,即保險合同的效力處於不確定的法律狀態,是否有效取決於被保險人事後是否追認。被保險人不追認的,合同無效。同時,在追認前,被保險人有權書面通知註銷。因此,代被保險人簽訂的保險合同,如果被保險人事後追認,是有效的;如果被保險人事後不追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根據這些規定,保險合同無效或解除後,涉及:(1)保險費是否返還;(2)締約過失責任。其中,締約過失責任是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因過錯導致合同無效或被撤銷時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3)代理簽名的補救措施和實際處理。

綜上所述,無論投保人還是被保險人在投保單上簽字,這種保險合同的訂立程序在法律上是有瑕疵的,其效力是不確定的或者無效的,從而為保險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隱患。所以在購買保險的過程中,要盡量避免代理簽名的發生。如果發生了代理簽名策略,我們應該采取以下措施來應對。

1.申請補充簽名。根據法律規定,所謂被保險人的同意包括事前同意和事後同意,其中事前同意為許可,事後同意為追認。為避免糾紛,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未在投保單上簽字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應及時到保險公司辦理補充簽字手續,以便保留書面證據。補充簽名本質上是對他人簽名行為的事後追認,具有法律效力,受法律保護。

2.和保險公司協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對所購買的保險不認可的,可以依法撤銷或者與保險公司協商退保,分清締約過程中的過錯和責任,就退保金額達成壹致;如果不能達成壹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4)投保時簽字的註意事項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投保人在購買保險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再親密的關系,哪怕是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也不能代簽。如前所述,代理簽名保單涉及保險合同的成立或效力,對保險的效力有重要影響。如果發生保險事故,可能得不到賠付。所以在購買保險時,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要簽上自己的名字。未經授權,任何人不得代簽,即使是夫妻之間、家庭成員之間。

2.確需委托他人簽署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明確寫明保險公司、險種、保險金額等。除代理人簽字的事項外。投保的保險中包含死亡責任的,被保險人應當特別聲明,保險公司將按照以死亡為給付對象的人身保險合同中的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給予經濟補償。附保險費條件的保險合同多少錢?

3.涉及到保險公司詢問的事項,容易引起是否告知的爭議,簽名需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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