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樣。材料取樣和試件制作由施工單位負責,對材料取樣和試件制作見證由見證人人員負責,填寫《見證記錄臺帳》。
(2)送檢。取樣後將試件從現場移交給試驗單位的過程。
(3)收件。
(4)試驗報告。試驗報告應電腦打印,采用省統壹用表,簽名壹定要手簽,應有“有見證檢驗”專用章統壹格式。
(5)報告領取。檢驗結果合格,由施工單位領取報告,辦理簽收登記;檢驗結果不合格,由見證人領取試驗報告。
擴展資料:
根據《〈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的通知》:
第六條 下列試塊、試件和材料必須實施見證取樣和送檢。
(壹)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
(二)用於承重墻體的砌築砂漿試塊;
(三)用於承重結構的鋼筋及連接接頭試件;
(四)用於承重墻的磚和混凝土小型砌塊;
(五)用於拌制混凝土和砌築砂漿的水泥;
(六)用於承重結構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摻加劑;
(七)地下、屋面、廁浴間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國家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它試塊、試件和材料。
百度百科——建設工程監理見證取樣送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