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簽名取代手寫簽名蓋章,主要有兩點原因:
電子簽名可以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手寫簽字蓋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使用電子簽名比手寫簽字蓋章擁有絕對的優勢。
而選擇第三方電子簽名平臺是實現以上兩點的最佳選擇。
《電子簽名法》對電子簽名的定義是:“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
也就是說符合法律規定的電子簽名,才是可以替代傳統簽名蓋章的可靠的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第13、14條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電子合同效力等同紙質合同,簽署合規有效。其對應法律科技如下: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人臉生物科技識別、銀行卡要素等多重技術手段實名認證,確保頒發電子簽名為專人所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加密登錄,預留手機隨機動態密碼確保簽署行為為簽署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國家權威機構頒發CA證書,並確保證書指紋唯壹性型,使篡改無效並可識別簽名真實有效性;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可靠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文檔轉換為防篡改PDF,加蓋國家授時中心時間戳,並由權威司法鑒定中心、第三方平臺聯合存證,合同真實性可校驗。
從司法實踐來看,法官可以從考察電子簽名是否屬於簽名人專有和控制、考察在簽署數據電文時,數字證書是否由電子簽名人控制、考察電子簽名的技術方案(如果采用了數字簽名技術,壹般可認定為可靠的電子簽名)三個方面判斷是否符合上述可靠的電子簽名要素。
第三方電子簽名”區別於傳統“電子簽名”,采用SaaS的交付模式,既降低了企業用戶的使用門檻,又縮減了部署時間和成本,且沒有超出“可靠的電子簽名”四要素的範圍。
第三方電子簽名平臺存儲電子合同更加便捷、提升合同簽署、流轉等方面的效率、應用電子簽名簽訂合同能夠節省時間、應用電子簽名的合同多重備份均有法律效力、更有效防止信息被篡改、提升存儲的安全性、節省快遞費用成本和紙張成本、提升企業形象、線上存儲電子合同節省物理空間、助力企業互聯網化轉型、響應上級領導要求,滿足領導移動簽名的需求等眾多優勢,讓電子簽名逐漸走進大眾的視野,在各個領域各個應用場景中正壹步步取代傳統的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