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是勞動仲裁案件中最基本的證據之壹。現實中,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而不給員工勞動合同復印件的情況相當普遍。發生勞動爭議,員工拿不出勞動合同,找公司要,公司不給。申請仲裁後,公司會拿出勞動合同。現在的問題是,公司此時拿出來的勞動合同可能是偽造或塗改的。
當發現勞動合同上的筆跡不是自己簽名時,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筆跡鑒定,以確定真偽。但就是這樣壹個環節,作為員工的人往往會放棄。當作出放棄申請鑒定的決定時,假合同就變成了真合同。員工為什麽會做出這樣的決定?因為筆跡鑒定需要預付幾千塊錢。
問題是簽名是自己簽的,其他頁面的內容都被改了。這種情況很麻煩,很難解釋。但如果是發生糾紛後更換的,也可以通過鑒定筆跡形成的時間來判斷。如果證明勞動合同確實是公司偽造、變造的,那麽在法庭上,公司的行為將受到法院采取的民事強制措施的制裁。
簽訂勞動合同時,員工和公司看似地位平等,實際上還是不平等的。正常平等主體簽訂合同時,雙方同時簽字蓋章。但現實中,簽訂勞動合同時基本不是這樣的。而是公司先提供壹份格式版本的勞動合同給員工簽字,然後公司拿走再集中蓋章,所以會造成員工丟失勞動合同文本或者勞動合同內容被替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