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術可以非直系親屬簽字,但是壹般的情況下有直系親屬存在壹般都需要直系親屬簽字,從法律上來說,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和授權委托書只要患者本人簽名就可以了,但是在實踐中,醫院往往會要求患者本人和其近親屬都要在手術同意書和麻醉同意書上簽名。醫院這樣做的主要原因是為了規避手術可能帶來的風險,防範手術中不可預知的風險可能給醫院和醫務人員帶來的麻煩和糾紛。簽字的目的是醫院履行對於病人的告知義務,將接下來要采取的醫療措施,或者說手術的必要性,風險,等諸多因素對病人予以告知,病人簽字了,那麽就代表認同醫院的手術措施,以及願意承擔所面臨的風險。醫院這麽做實際上是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醫療糾紛。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
專家鑒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為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為責任程度分為:
(壹)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
(二)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四)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