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文件封面格式)
招標編號:(招標代理機構編)
(工程項目名稱)
(招標設備名稱)
第二卷 合同條款
(招標代理機構名稱)
(招標人名稱)
招標文件出版日期
合同號:
合同簽字時間及地點: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雙方: (需方名稱)(以下簡稱需方)
---(供方名稱)-----(以下簡稱供方)
供需雙方達成協議,並同意按如下條款簽訂本合同。
l.定義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詞的含義在此予以確定。
1.1 “需方”是指(需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
人的受讓方。
1.2 “供方”是指(供方法定名稱),包括該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的繼任方和法
人的受讓方。
1.3 合同是指本文件及其附件中的所有部分。
1.4 “合同價格”是指在本合同4款中規定的部分。
1.5 “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18款中所規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6 “技術資料”是指合同設備及其與電廠相關的設計、制造、監造、檢驗、安裝、
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和技術指導等文件(包括圖紙、各種文字說明、標準、各種軟
件)和本合同附件3規定的用於合同電廠正確運行和維護的文件。
1.7 “合同設備”是指供方根據合同所要供應的機器、裝置、材料、物品、專用工
具、備品備件和所有各種物品,如本合同附件2所列示和規定。
1.8 “監造”是指在合同設備的制造過程中,由需方委托有資質的監造單位派出代
表對供方提供的合同設備的關鍵部位進行質量監督,實行文件見證和現場見證。此種質量
監造不解除供方對合同設備質量所負的責任。
1.9 “性能驗收試驗”是指為檢驗本合同附件規定的性能保證值按本合同附件5
規定所進行的試驗。
1.10 “初步驗收”是指當性能驗收試驗的結果表明已達到了合同附件1規定的性能供證
值後需方對每臺機組合同設備的驗收。
1.11 “最結驗收”是指需方對每壹機組的合同設備保證期滿後的驗收。
1.12 ”日、月、年”是指公歷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時;“周”是指7天。
1.13 “電廠”是____發電民
1.14 “技術服務”是指由供方提供的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
驗、土建、安裝、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時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
合、技術培訓等全過程的服務。
1.15 “現場”是指位於__,為需方安裝合同設備所在地。
1.16 “備品備件”是指根據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設備名稱)備用部件,包括隨機備
品備件和足夠_折運行使用的備品備件。
1.17 “試運行”是指單機、整機或各系統和域設備在調試和電廠試運行階段進行
的運行。
1.18 “ 機終”是指鍋爐、汽輪機、汽輪發電機和附屬設備組成的壹套完整的設備。
1.19 “書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的有印章和/或簽名的文件。
1.20 “分包商“或”“分供貨商”是指由供方將合同供貨範圍內任何部分的供貸分包
給其他的法人及該法人的繼任方和該法人允許的受讓方。
1.21 “最後壹批交貨”是指該批貨物交付後,使得合同設備的已交付的貨物總值達
到合同設備價格98%以上;並且余下未交的設備不影響機組的安裝、調試和性能驗收試
驗。
1.22 “設備缺陷”是指供方因設計、制造錯誤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設備(包括部
件、原材料、鑄鍛件、原器件等)達不到本合同規定的性能、質量標準要求的情形。
2.合同標的
本合同所訂設備將用於(工程項目名稱)工程。
2.1 設備名稱、規格(型國)、數量
設備名稱:
設備規格(型號):
數量:
2.2 凡供方供應的設備應是全新的、技術先進的並且是成初可靠的。
2.3 設備的技術規範、技術經濟指標和性能按本合同附件1。
2.4 供方提供合同設備的供貨範圍按合同附件2。
2.5 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按合同附件3。
2.6 供方投供的技術服務按合同附件7。
2.7 供方提供設備的運輸及保險。
3. 供貨範圍
3.1 合同供貨範圍詳見附件2。
3.2 合同供貨範圍包括了所有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但在執行合
同過程中如發現有任何漏項和短缺,在發貨清單中並未列入而目確實是供方供貨範圍中應
該有的,並且是滿足合同附件1對合同設備的性能保證值要求所必須的均應由供方負責
將所缺的設備、技術資料、專用工具、備品備件等實上百不發生費用問題。
4. 合同價格
4.1 本合同價格即合同總價為___萬元(大寫:__._)。其中第壹套合同價格為
萬元(),第二套合同價格為_萬元()
本合同價格包括合同設備(含備品備件、專用工具)、技術資料、技術服務等費用,
還包括合同設備的稅費、運雜費、保險費等與本合同有關的所有費用。
4.1.1 合同設備價格為萬元,其中第壹套合門設備價格為___萬元第二
套合同設備價格為萬元。
本合同設備價格包括與設備有關的供方所應納的稅費、技術資料費從制造廠到始
發站(車上)洞頭(船上)的運輸、裝卸、保險費及所有設備包裝費。
4.1.2 合同設備的技術服務費為_萬元,其中第壹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為
_萬元,第二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為_萬元
4.1.3 兩套合同設備到現場交貨點的運雜費為 萬元,其中第壹套合同設備運
雜費為 萬元,第二套合同設備運雜費為_萬元。
4.1.4 兩套合同設備保險費為 萬元,其中第壹套合同設備保險費為_萬
元,第二套合同設備保險費為_萬元。
4.2 合同的分項價格見附件6。
4.3 本合同總價在合同交貨期內為不變價。
5. 付款
5.1 本合同使用貨幣種類為人民幣。
5.2 付款方式:銀行托收或匯票。
5.3 合同設備款的支付:
5.3.1 合同生效日期起 個月內供方提交金額為合同設備價格的10%不
可撤銷的履約保函和金額為合同設備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壹份,復印件四份)需
方審核無誤後_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合同設備價格的10%(___萬元)做為預付款。
5.3.2 供方按交貨順序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每批設備(部組件)運到交貨地點,並將
該批設備的商業發票(金額為該批設備價格的80%,正本壹份復印件四份)、清單、質
量檢驗合格證明、貨運提單提供給需方,需方驗明無誤後 天內,支付該批設備價格
的80%(_萬元)。
5.3.3 剩余合同設備價格的10%作為設備保證金待每套合同設備保證期滿沒有問題,
供方報交下列單據經需方審核無誤後需方在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價格的10%
(如有問題,應扣除相應部分);
(1)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價格10%的商業發票(正本壹份,復印件壹式四份)
(2)該套合同設備最終驗收證書的復印件壹式五份。
5.4 技術服務費的支付。
5.4.1 第壹批設備交貨後,供方提交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3O%的商業發
票(正本壹份,復印件四份)需方審核無誤後___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
技術服務費的30%(_萬元)。
5.4.2 每套合同設備通過該套機組性能驗收試驗,初步驗收證書簽署後,供方提交
金額為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70%的商業發票(正本壹份,復印件四份),需方審核
無誤後__ 個月內,支付給供方該套合同設備技術服務費的70%(_萬元)。
5.5 運雜費的支付
運雜費在設備交貨時由供方分批向需方結算結算總額為合同規定的運雜費。需方在
收到供方提交的單據經審核無誤後個月內需方支付給供方該批運雜費。
5.6 付款時間以傑方銀行承付日期為實際支付日期著此日期晚於規定的付款日期,
即從規定的日期開始按本合同1114款計算遲交違約金。
6. 交貨和運輸
6.1 本合同設備的交貨期及交貨順序應滿足工程建設設備安裝進度和順序的要求
應保證及時和部會的完整性。分部套交貨時間見附件4。
6.2 交貨地點合同設備的交貨地點為需方電廠鐵路專用線指定地點(車上)/碼頭
(船上)(具體交貨地點)。
6.3 合同生效後個月內,供方應按照本合同附件4的規定向需方提供每批貨物名稱、
總重量、總體積和交貨日期的初步交貨計劃及本合同項下的貨物總清單和裝箱總清單。
在每批貨物預訂啟運_天前及天前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66款中的各項內容通知需方。
6.4 每批合同設備交貨日期以到貨車/碼頭的到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準。此日期即
本合同1.1.9款計算遲交貨物違約金時的根據。
6.5 供方須向承運部門辦理申請發運設備所需要的運輸工具計劃,負現合同設備從
供方到現場交貨地點的運輸。
6.6 在每批貨物備妥及裝運車輛/船發出24小時內,供方應以電報或傳真將該批貨
物的如下內容通知需方。
(1)合同號;
(2)機組號;
(3)貨物備妥發運日;
(4)貨物名稱及編號和價格;
(5)貨物總毛重;
(6)貨物總體積;
(7)總包裝件數;
(8)交運車站/碼頭名稱、車號/船號和運單號;
(9)重量超過二十噸或尺寸超過9米x3米x3米的每件貨物的名稱、重量、體積和件數。
對每件該類設備(部件)必須標明重心和吊點位置,並附有草圖。
(10)對於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險品和運輸過程中對溫度等環
境因素和震動有特殊要求的設備或物品〕必須特別標明其品名、性質、特殊保護措施、保
存方法以及處理意外情況的方法。
6.7 附件4中沒有開列的貨物應配合安裝進度進行交貨。
6.8 在保證期內和在保證期滿後至第壹次大修時止由於供方的過失或疏忽造成的供
應設備(或部件)的損壞或潛在缺陷,而動用了需方庫存中的備品備件以調換損壞的設備
或部件,則供方應負責免費將動用的備品備件補齊,最遲不得超過___個月運到指定目
的車站/碼頭並且通告需見
6.9 供方應按附件1和附件3規定向需方分批提供滿足電廠設計、監適、施工、調試、
試驗、檢驗、培訓、運行和維修所需的技術資料、按附件1和附件3的規定提供技術資料每
套合同設備_套。應分別列出上述技術資料的清單及符合附件3規定的交付進度。
6.10 技術資料壹般以郵寄方式遞交,每批技術資料交郵局後,供方應在24小時內將
技術資料的交郵日期、郵單號、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件數及重量合同號等以傳真或電報
通告需方。
6.11 技術資料以郵政部門提貨通知單時間戳記為技術資料的實際交付日期。此日期
將作為按合同11.10款對任何延期交付資料進行延期違約金計算的依據。如果技術資料經
需方或需方代表檢查後發現有缺少、丟失或損壞,且非需方原因供方應在收到需方通知後
___天內(對急用者應在__天內)免費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失的部分。如
因需方原因發生缺少、丟失或損壞,供方應在接到需方通知後__天內(對急用者應在_
天內),向現場補充提供缺少、丟失或損壞部分,費用由需方承擔。
6.12 需方可派遣代表到供方工廠及裝貨車站檢查包裝質量和監督裝車情況。供方應
提前_天通知需方交運回期。如果需方代表不能及時參加檢驗時,供方有權發貨。上述需
方代表的檢查與監督不能免除供方應負的責任。
6.13 因需方原因要求供方推遲設備發貨時(設備已制造完畢),由需方負擔倉儲費
及必要時的保養費。並按本合同規定(視為供方已交貨)支付議批設備的款項。
6.14 到貨站(整車)/碼頭:____
(零擔)/碼頭:____
6.15 收貨單位:
6.16 技術資料郵寄地址:______
單位: ______
7 包裝與標記
7.1 供方支付的所有貨物要符合_包裝儲運指示標誌的規定及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及
國家主管機關的規定具有適合長途運輸、多次搬運和裝卸的堅固包裝。包裝應保證在運輸、
裝卸過程中完好無損,並有減振、防沖擊的措施。若包裝無法防止運輸、裝卸過程中垂直、
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設備損壞,供方要在設備的設計結構上予以解決。包裝應按設備特點,
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雹、防銹、防腐蝕的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
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設備安裝現場。產品包裝前,供方負責按部套進行檢查清理,不
留異物,並保證本部件開全。
7.2 供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在裝配圖中的部件號、零件號應標記清楚。
7.3 供方應在每件包裝箱的兩個側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顯易見的中文字樣印
刷以下標記:
(1)合同號;
(2)目的站/碼頭;
(3)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4)設備名稱、機組號、圖號;
(5)箱號/件號;
(6)毛重/凈重(公斤);
(7)體積(長x寬X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為二噸或超過二噸的貨物,應在包裝箱的側面以運輸常用的標記和圖案標明重
心位置及起吊點,以便於裝卸搬運。按照貨物的特點,裝卸和運輸上的不同要求,包裝箱
上應明顯地印刷有“輕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樣。
7.4 對裸裝貨物應以金屬標簽或直接在設備本身上註明上述有關內容。大件貨物應
帶有足夠的貨物支架或包裝墊木。
7.5 每件包裝箱內,應附有包括分件名稱、數量、價格、機組號、圖號的詳細裝箱
單、合格證。外購件包裝箱內應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書、技術說明各壹份。另郵寄裝
箱清單各二份。
7.6 附件2中列明的備品備件應按每套設備分別包裝,並在包裝箱外加以註明,壹
次性發貨。
7.7 備品備件應分別包裝並按7.2款註明上述內容,專用工具也應分別包裝。
7.8 各種設備的松散零星部件應采用好的包裝方式,裝入尺寸適當的箱內,並盡可
能整車發運以減少運輸費用。
7.9 柵格式箱子/或類似的包裝,應能用於盛裝不至於被偷竊或被其他物品或雨水造
成損壞的設備及零部件。
7.10 所有管道、管件、閥門及其它設備的端口必須用保護蓋或其它方式妥善防護。
7.11 供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壹箱號檣明任何兩個箱件。
7.12 對於需要精確裝配的明潔凈加工面的貨物,加工面時采用優良,耐久的保護層
(不得用油漆)以防止在安裝前發生銹蝕和損壞。
7.13 供方交付的技術資料應使用適合於長途運輸、多次搬運、防雨和防潮的包裝。
每包技術資料的封面上應註明下述內容:
(1)合同號;
(2)供貨、收貨單位名稱;
(3)目的站/碼頭;
(4)毛重;
(5)箱號/件號。
每壹包資料內應附有技術資料的詳細清單壹式二份,標明技術資料的序號、文件項號、
名稱頁數。
7.14 凡由於供方包裝或保管不善致使貨物遭到損壞或丟失時,不論在何時何地發現,
壹經證實,供方均應按本合同11款的規定負責及時修理、更換或賠償。在運輸中如發生貨
物損壞和丟失時,供方負責與承運部門及保險公司交涉,同時供方應盡快向需方補供貨物
以滿足工期需要。
7.15 需方應對多次使用的專用鐵路包裝箱、包裝架等,在該部件到貨清點之後「_
個月〕內返供方(費用由供方承擔)。
8 技術服務和聯絡
8.l 供方應及時提供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工程設計、設備監造、檢驗、土建、安裝、
調試、驗收、性能驗收試驗、運行、檢修等相應的技術指導、技術配合、技術培訓等全過
程的服務。
8.2 供方需派代表到現場進行技術服務,指導需方按供方的技術資料進行安裝、分部
試運、調試和啟動,並負責解決合同設備在安裝調試、試運行中發現的制造質量及性能等
有關問題。
8.3 供方應在合同生效後__個月內以郵寄方式向需方提交執行8.1和8.2款中
規定的服務工作的組織計劃壹式兩份。
8.4 在合同生效後_個月內,雙方確定技術聯絡會的次數、時間和地點。
8.5 供方有義務在必要時邀請需方參與供方的技術設計,並向需方解釋技術設計。
8.6 如遇有重大問題需要雙方立即研究協商時,任何壹方均可建議召開會議,在
壹般情況下,另壹方應同意參加。
8.7 各次會議及其他聯絡方式雙方均應簽訂會議或聯絡紀要,所簽紀要雙方均應
執行。如涉及合同條款有修改時,需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批準,以修改本為準。如有重
大技術方案和/或合同價格的修改,須報原合同審批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執行.
8.8 供方提出並經雙方在會議上確定的安裝、調試和運行技術服務方案,供方如
有修改,須以書面形式通知需方,經需方確認後方可進行。為適應現場條件的要求,需
方有權提出變更或修改意見,並書面通知供方,供方應給予充分考慮,應盡量滿足需方
要求。
8.9 供需方有權將對方所提供的壹切與本合同設備有關的資料分發給與本工程有關
的各方,並不由此而構成任何侵權,但不得向任何與本工程無關的第三方提供。
8.10 對蓋有“密件”印章的供銷方的資料,雙方都有為其保密的義務。
8.11 供方的分包商需要合同設備的部分技術服務或去現場工作,應由供方統壹組織
並征得紹方同意,費用應由其自行負擔。
8.12 供方(包括分包與外購)須對壹切與本合同有關的供貨、設備及技術接口、技
術服務等問題負全部責任。
8.13 凡與本合同設備相連接的其它設備裝置,供方有提供接口和技術配合的義務,
並不由此而發生合同價格以外的任何費用。
8.14 供方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應是有實踐經驗、可勝任此項工作的人員。供方
派到現場服務的技術人員在本合同生效後_個月內提交需方予以確認。需方有權提出更換
不符合要求的供方現場服務人員,供方應根據現場需要,重新選派需方認可的服務人員。
如果需方在書面提出該項要求__天內供方沒有答復,將按11.11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8.15 由於供方技術服務人員對安裝、調試的技術指導的疏忽和錯誤以及供方未按要
求派人指導而造成的損失應由供方負責。
8.16 技術服務和聯絡的具體要求見附件7
9 質量監造與檢驗
9.1 監造
9.1.1 供方應在配合同生效日期起__個月內,問需方提供本合同設備的設計、制
造和檢驗標準的目錄。設計、制造和檢驗標準應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規定。
9.1.2 需方將委托有監造資質的監造單位進行設備監造。在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
公司的指導下進行監造和出廠前的檢驗,了解設備組裝、檢驗、試驗和設備包裝質量情況
並簽字。監造檢驗的標準為附件1和附件5所列的相應標準。供方有配合監造的義務。在監
造中及時提供相應資料和標準,並不由此而發生任何費用。
9.1.3 監造的範圍及具體監造檢驗/見證項目見附件5
9.1.4 供方必須為電力工業部/國家電力公司駐廠代表和監造代表的監造檢驗提供:
9.1.4.1 本合同設備投料時提供整套設備的生產計劃及每壹個月度實際生產進度和
月度檢驗計劃。
9.1.4.2 提前_天提供設備的監造內容和檢驗時間。
9.1.4.3 與本合同設備監造有關的標準(包括工廠標準)、圖紙、資料工藝及實際
工藝過程和檢驗記錄(包括中間檢驗記錄和/或不壹致性報告)及附件5規定的有關文件
以及復印件。
9.1.4.4 向監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9.1.5 監造檢驗/見證(壹般為現場見證)壹般不得影響工廠的正常生產進度(不包
據發現重大問題時的停工檢驗),應盡量結合供方工廠實際生產過程。若監造代表不能按
供方通知時間及時到場,供方工廠的試驗工作風正常運行,試驗結果有效,但是監造代表
有權事後了解、查閱、復制檢查試驗報告和結果(轉為文件見證)。若供方未及時通知監
造代表面單獨檢驗.需方將不承認該檢驗結果,供方應在需方代表在場的情況下進行該項
試驗。
9.1.6 監造代表在監造中如發現設備和材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符合本規定的標準或
包裝要求時,有權提出意見並暫不予以簽字,供方須采取應改進措施、以保證交貨質量。
無論監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供方均有義務主動及時地向其提供合同設備制造過程
中出現的較大的質髦缺陷和問題,不得隱瞞,在監造單位不知道的情況下供方不得擅自處
理。
9.1.7 不論監造代表是否參與監造與出廠檢驗或者監造代表參加了監造與檢驗,並
且簽署了監造與檢驗報告,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11款規定應承擔的質量保證責任的
解除,也不能免除供方對設備質量應負的責任。
9.2 工廠檢驗與現場開箱檢驗
9.2.1 由供方供應的所有合同設備/部件(包括分包與外購),在生產過移中都須進
行嚴格的檢驗和試驗,出廠前須進行部套和/或整機總裝和試驗。所有檢驗、試驗和總裝
(裝配)必須有正式的記錄文件。以上工作完成之後,合格者才能出廠發運。所有這些正
式的記錄文件及合格證作為技術資料的壹部分郵寄給需方存檔。此外,供方還應在隨機文
件中提供合格證和質量證明文件。
9.2.2 貨物到達目的地後,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後應及時到現場,與需方壹起根據
運單和裝箱單對貨物的包裝、外觀及件數進行清點檢驗。如發現有任何不符之處經雙方代
表確認屬供方責任後,由供方處理解決。當貨物運到現場後,需方應盡快開箱檢驗檢,檢
驗貨物的數量、規格和質量。需方應在開箱檢查前__天通知供方開箱檢驗日期,供方應
派遣檢驗人員參加現場檢驗工作,需方應為供方檢驗人員提供工作和記錄對雙方同樣有效,
並作為需方向供方提出索賠的有效證據。如需方未通知供方而自行開箱或每壹批設備到達
現場_個月後仍不開箱,產生的後果由需方承擔。
9.2.3 現場檢驗時,如發現設備由於供方原因(包括運輸)有任何損壞、缺陷、短少
或不符合合同中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規範時,應做好記錄並由雙方代表簽字,各執壹份,作
為需方向供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換和/或索賠的依據;如果供方委托需方修理損壞的設備所
有修理設備的費用由供方承擔;如果由於需方原因,發現損壞或短缺,供方在接到需方通
知後,應盡快提供或替換相應的部件,但費用由需方自負。
9.2.4 供方如對上述需方提出修理、更換、索賠的要求有異議,應在接到需方書面通
知後__天內提出,否則上述要求即告成立。如有異議,供方在接到通知後_個月內,自
費派代表赴現場同需方代表***同復驗。
9.2.5 如雙方代表在合同檢驗中對檢驗記錄不能取得壹致意見時,可由雙方委托權
威的第三方檢驗機構/雙方權威檢驗機構聯合進行檢驗。檢驗結果對雙方都有約束力,檢
驗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9.2.6 供方在接到需方按本合同9.2.2至9.2.5款規定提出的索賠後,應按9.2.7款的
規定盡快修理,更換或補發短缺部分,由此產生的制造、修理和運費及保險費均應由責任
方負擔。對於上述索賠,由需方從履約保函或下次付款中扣除。
9.2.7 由於供方原因而引起的設備或部件的修理或更換的時間,以不影響電廠建設
進度為原則,但最遲不得晚於發現缺陷、損壞或短缺等之後_個月,否則按11.11款處理。
9.2.8 需方對到貨檢驗的貨物提出索賠的時間,不遲於貨物抵達電廠設備儲放場之
日起的_個月。
9.2.9 上述9.2.2至9.2.8款所述的各項檢驗僅是現場的到貨檢驗,盡管沒發現問題
或供方已按索賠要求予以更換或修理均不能被視為供方按合同11款及附件1的規定應承擔
的質量保證責任的解除。
10 安裝、調試、試運和驗收
10.1 本合同設備由需方根據供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檢驗標準、圖紙及說明書進行安
裝、設試、運行和維修。整個安裝、調試過程須在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進行。重
要工序須經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重要工序由供方提供(見附件7)。安裝、
調試過程中,若對方未按供方的技術資料規定和現場技術腋務人員指導、未經供方現場技
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需方自行負責(設備問題除外);若需方按供方技術資
料規定和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的指導、供方現場技術服務人員簽字確認而出現問題,供方承
擔責任。
10.2 本合同設備安裝完畢後的驗收工作按照附件1、5的要求進行。
10.3 合同設備的安裝完畢後,供方應派人參加調試進行指導,並應盡快解決調試中
出現的設備問題,其所需時間應不超過_個月,否則將擔11.ll款視為延誤工期等同處理。
10.4 性能驗收試驗應在每套機組全部設備運轉穩定,達到額定出力連續穩定運行
168小時完畢後__個月內進行,這項驗收試驗由需方負責,供方參加。
性能驗收試驗完畢,每套合同設備達到本合同附件1所規定的各項性能保證值格標後,
需方應在__天內簽署由供方會簽的本合同設備初步驗收證書壹式二份,雙方各執壹份。
如果合同設備不能達到本合同附件1、5所規定的壹項或多項保證指標時按1O.6款和
11.6款辦理。
10.5 在不影響本合同設備安全、可靠運行的條件下,如有個別微小缺陷,供方在雙
方商定的時間內免費修理上述的缺陷,需方則可同意簽署初步驗收證書。
10.6 如果第壹次
劉瑩liuying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