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的房屋,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登記。壹個監護人代為申請未成年人房屋登記的,應當提交證明監護人身份的材料;在這種情況下去買房時需要由他們的監護人去簽名的,這也是有效的保障了未成年人和監護人的利益不受到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五條 監護人應當按照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履行監護職責。監護人除為維護被監護人利益外,不得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在作出與被監護人利益有關的決定時,應當根據被監護人的年齡和智力狀況,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成年人的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應當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保障並協助被監護人實施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監護人有能力獨立處理的事務,監護人不得幹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