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營資料電子化對藥品流通行業來說是不僅僅是壹種趨勢、當前更是壹種常識。我們習慣於把電子版首營資料稱為電子首營、實際上它就是電子資料或者說電子版的資料、是相對於紙質版首營資料的而言的壹種資料交換保存方式,電子資料與電子發票壹樣、具有“交換效率高、綜合成本低、合規有保證”的優勢,對降低藥品價格、保障藥品經營質量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和《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等相關法律法規、藥品流通行業的資料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情形。當前,各級藥品行政主管部門積極發文,支持與鼓勵藥企使用“真實、有效、合法、安全、可追溯”的電子資料,肯定合法有效的電子資料與紙質資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滿足藥企在日常經營管理過程中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合規經營的需要。所以使用合法有效的電子資料是沒有問題的,主管部門也是認可的。問題是妳說的、妳收到的電子資料僅僅是電子圖片上蓋了個電子簽名,這樣可能是不行的、就像紙質版首營資料、單單蓋的鮮章也是不行的、還需要有完整的確權信息。
所以、合格有效的電子版首營資料必須符合“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和可追溯”的法律要求,具有“確權信息完整、法定信息有效、追溯信息合規、加密信息可靠”的特點,可以用微信、QQ、郵箱等方式交換、打印使用、紙質保存、掃碼追溯;企業通過任何方式管理使用電子資料、皆可以保證其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及可追溯性。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反壟斷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行業主管部門不會指定使用任何平臺、也未曾指定過任何平臺,與電子發票的簽發系統壹樣、企業可以自建電子首營系統或自由選擇第三方系統;所以、對於合法有效的電子版首營資料、企業盡可以放心大膽的使用。
希望您能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