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相比,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電子專票)進壹步簡化發票票面樣式,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原發票專用章;
2、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與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壹致,所以不需要蓋章。
納稅人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公***服務平臺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屬於稅務機關監制的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發票專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單位和個人可以登錄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進行查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電子簽名法》第十三條
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
(壹)電子簽名制作數據用於電子簽名時,屬於電子簽名人專有;
(二)簽署時電子簽名制作數據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署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四)簽署後對數據電文內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動能夠被發現。
當事人也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約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名。